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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贩运人口法律的理性回顾和发展思考:以国际法为视角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应对跨国贩运人口的法律,只是将跨境拐卖妇女儿童与境内拐卖妇女儿童联系在一起的,根据1997年《刑法》第240条,“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别严重情形之一。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4条对涉外犯罪做了宣示性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上述规定既没有针对跨境贩运人口不同于境内贩运人口的特点,也过于笼统和简单,不足以用来打击跨境贩运人口和保护被害人利益。


  

  此外,没有区分跨境贩运受害者与非法移民,以及针对跨境贩运人口被害者的保护措施。跨境贩运人口往往伴随着非法移民行为,根据中国法律,外国人的非法入境、居留、工作等非法移民行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不因为其具有被害者的身份而改变。根据1997年《刑法》第280条和322条,伪造、变造、买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构成伪造证件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应处以拘留或罚款。依照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1996年《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第20、41、42、44条,对非法入境、居留和工作的外国人,可以处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或罚款。跨境贩运人口的被害人常常被没收身份证件、控制人身自由,自身又担心因为非法移民行为受到处罚,比较境内贩运人口的被害人,更不敢或者不能与司法警察机关合作。为了鼓励跨境贩运人口被害者与司法警察机关合作,需要根据其跨境流动的特点,参照2000年《补充议定书》,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保护,例如免予对被害人因为被贩运而直接造成的非法入境、居留、工作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允许被害人在适当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临时居留、永久居留或者工作等。


  

  五、反贩运人口的法律对策


  

  鉴于中国贩运人口情况的严重性、诱因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制的不健全,要坚决遏制贩运人口犯罪高发势头,乃至消除贩运人口行为,就需要如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主任陈士渠所述,立足于打一场长期复杂的斗争,{17}并从经济、教育、社会、文化、行政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入手,建立和落实集中预防、打击、救助、康复、参与和合作为一体的反贩运人口长效工作机制。一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贩运人口犯罪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二要综合治理贩运人口犯罪活动,着力消除滋生贩运人口犯罪的土壤,使禁止卖淫嫖娼的法律落到实处,收买被贩运者受到应有的处罚,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农民工子女入托、就学问题,关心支持贫困女性教育和培训、促进妇女就业,依法查处使用童工和非法用工现象,切实服务管理好流动人口;三要大力开展反贩运人口宣传,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进一步提高人们的防贩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普遍参与的反贩运人口良好氛围;四要建立和健全贩运人口数据库,准确和及时掌握贩运人口情况。强化打击贩运人口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反拐工作责任制,密切与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就法律对策而言,应该从以下七个方面为反贩运人口创造更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制订《反贩运人口法》


  

  中国关于反贩运人口的内容分散于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收养法等法律,由于这些法律在立法目的、原则、结构、技术、制定或修正时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致使有关规定不协调或者相互冲突,并且与加入的反贩运人口方面的国际公约不一致。例如,根据2000年《补充议定书》,以强迫他人乞讨为目的而通过暴力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是贩运人口,应定为刑事犯罪。但是,根据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第4171条和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利用他人乞讨,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为预防贩运人口活动,维护正常人口流动秩序,遏制相关犯罪,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打击贩运人口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制订《反贩运人口法》。虽然打击贩运人口的手段很多,很多国家和地区还是出台了反拐法律。截止2010年1月,已有61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以反拐为主要目的的法律。这些法律中约有90%是在最近五年内出台的。当然还有另外很多国家通过刑法来惩治拐卖。{18}就中国而言,制订专门的《反贩运人口法》是必要的。首先,可以协调统一原有的关于反贩运人口的法律规定,修正与已加入的反贩运人口方面的国际公约不一致之处;其次,法律制度化业已形成的反贩运人口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再次,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预防和鉴别、帮助和保护、赔偿等反贩运人口不可或缺的内容。另外,专门反贩运人口法律的宣示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洗钱法》,立法背景与《反贩运人口法》有些类似,其立法经验值得《反贩运人口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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