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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合法性:风险社会的行政法治原理

  

  实际上,两种知识之间的竞争表明风险规制领域科学与民主之间存有持续的紧张:一方面,风险规制的专业性要求决策者借助专家提升决策的理性水平;另一方面,风险规制中大量的价值权衡又要求对决策权力应当从政治和法律方面保持经常性的控制,受决策影响的群体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表达他们的诉求。[36]因此,如果法律程序不能对专家意见的适用范围、产生程序、法律地位和异议程序等做出妥善的安排。[37]“专业”的见解有可能沦为专断,行政机关也可能以“专业”名义,利用专家为自己的偏好服务,回避公众的批评。[38]


  

  风险规制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回答一系列问题:风险有多大?多安全才算是安全?我们愿意为安全忍受多少不便,付出多少自由与财富的代价?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既需要借助科学知识掌握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又需要妥善地进行价值权衡和政治考量,风险规制活动也因而需要容纳理性的精神与民主的抉择。为此,从程序设计角度,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路径:


  

  其一,区分事实认定和政策选择。风险规制是融合了科学与政治的活动,大量的决策实际上是在理性理解风险性质、规制措施效益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政策选择。其中,对事实的认定更多属于科学问题,而政策选择则带有政治衡量的特征,制度设计应当对客观、定量的事实认定和主观、政治的风险控制政策选择采用不同的制度安排。[39]因此,风险规制中的专家的作用应当主要就相关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如发生损害的概率有多大、一旦发生可能的损害规模有多大、拟采取的措施成本有多大、可能会产生何种效果等发表意见,它不能代替公共机构作出决策。所有对公众与被规制群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自身做出,也由它对决策承担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责任。[40]而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则需要更多地在受影响群体的利益诉求之间进行妥善的权衡。


  

  其二,通过程序设计防止专家被“俘获”。专家的意见很可能受到自身价值判断、利益和决策者的影响,从而影响其意见的客观性。为此,需要通过完备的程序设计防止专家被“俘获”:一方面,就具体事项出具意见的专家不能与该事项有利益上的勾连,例如,负责某项产品安全性评价的专家不能与该企业有利益上的牵连,同时,应当保证相关领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行业代表的专家都能够参与,从而形成结构上的平衡,这样可以促进不同观点的竞争,并在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形成更加中立、客观的结论;[41]另一方面,专家的活动应当公开,活动记录应当完整地保存,意见的推理过程应当详细说明。[42]通过详细的公开,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专家意见被操纵,也可以使专家意见处于可评价、可讨论的过程中,从而通过竞争性的观点而得以完善。


  

  其三,设计完善风险沟通程序,促进各种意见充分审议。风险沟通是主体之间交换有关风险性质、相关信息及看法的过程,它不仅传递与风险相关的信息,也包括表达对风险事件的关注、有关的意见以及相关反应,或者发布国家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措施等。[43]由于不同人群对于风险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有效的风险沟通对成功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增进有关风险的知识,由于专家、行政机关和公众在风险认识上存在差异,风险沟通有助于帮助利益相关者纠正已有的偏见,准确地理解与风险相关事实,并帮助决策在对各方利益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更加平衡的判断;[44]另一方面,风险沟通有助于对已有风险知识的最大化运用,公众对于一些真正威胁他们生命、健康、财产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45]在巨大灾难的震慑下,又容易对某些风险产生不必要的恐慌,[46]因此,有效的沟通有助于帮助公众理性地认识风险,从而形成科学管理风险的良好社会环境,也有助于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并通过社会力量的自我规制来减轻政府管理的压力。[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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