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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由于对普遍管辖原则采取折衷的观点,从而在其适用上持谨慎的态度,此不仅为理论界所主张,也为国际法律实践所支持。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态度均较谨慎,例如,英国在皮诺切特案中就采取了与许多活动家的期望相反的立场,除了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重大战争罪和酷刑罪,对其他犯罪英国拒绝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尽管2001年英国通过了《英国国际犯罪法庭法》,特别授权英国国内法庭可以审判域外的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但这些犯罪必须由英国人实施。法国立法对普遍管辖原则也较为谨慎,在法国,反人道罪和种族灭绝罪只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比如这些犯罪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或卢旺达境内。[10]除了此类个别证明外,研究有关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立法之类的统计资料,也有助于说明国际实践对普遍管辖原则较为谨慎的观点。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公约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态度游离不定,具体来说,除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第一议定书》提供了适用普遍管辖权的基础外,没有一个解决武装冲突法的公约包括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一个具体惩治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公约。同样,灭绝种族罪可以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绝对观点也缺乏条约国际法和国家实践的支持,就连广为认可的酷刑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结论实质上也经不起推敲,因为《禁止酷刑公约》第7条第1款的规定更多反映了“或引渡或起诉”原理而非普遍管辖权。此外尚有一些未达到“严重国际犯罪”程度的国际犯罪也若隐若现地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如《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11]不仅国际公约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采取较谨慎的立场,各国的立法也是如此。要统计到底有多少国家接受普遍管辖原则以及接受的程度如何极为艰难,但是国外有学者已为我们提供了较具体的统计数据。据研究,世界上大约有109个国家承认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人权犯罪,其中大部分国家都将普遍管辖原则限定于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犯罪和酷刑罪。(而大赦国际由于采用较宽的标准,认为承认普遍管辖原则国家大约有125个)。在此109个国家中,大约有72个国家采用列举法确定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罪名,其中有36个国家将罪名限于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犯罪,而在其余国家中,罪名涉及范围则较广,包括战争罪、酷刑罪、灭绝种族罪、贩奴罪以及这些犯罪的组合;大约有44个国家承认国际公约授权或要求的普遍管辖原则,但只有13个国家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可以适用于一切国际犯罪(总数字已不止109个,因为有21个国家采用了其中两种立法方式)。[12]这一资料表明,普遍管辖原则还远未达到“普遍”的程度。当然,这一资料同时也说明,普遍管辖原则存在于国际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只不过在发展阶段上,普遍管辖原则正处于成长期,尚未发展为成熟的理论,更谈不上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13]由上可知,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都较谨慎,实际上,国际司法也是如此,从西班牙法庭对Cavallo案件的反复中就可以窥其一斑,由于司法上的分析更为复杂,不是本文篇幅所能容纳,因而宜撰专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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