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原则在强行法规则的基础上产生,强行法由于根源于自然法,因而天生就包含着普遍遵守、不容贬损的含义,这亦为普遍管辖原则之“普遍”发展提供了可能。遗憾的是,无论从国际公约分析,还是从国际实践推断,普遍管辖原则目前尚未发展成一项强行法规则,前文亦证明,普遍管辖原则目前远未“普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惩罚受国家支持或同意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传统的“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之论断的扬弃,更是对“成则为王、败则为寇”的历史之颠覆,因为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长河里,受国家或集团支持的犯罪行为一直免受惩罚。而普遍管辖原则却要担当惩罚“受国家支持或同意的犯罪”之使命,这就不难预见其产生和发展的艰难。如果历史上没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如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未发生纽伦堡审判,普遍管辖原则至今能否产生尚不可知。
对受国家或集团支持的严重危害人类的行为用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并处罚始于1945年的纽伦堡审判。尽管以纯粹司法的眼光来审视,纽伦堡审判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主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在国际刑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在此之前,由于国家及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之中,对于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的战争等行为,犯罪分子由于是受国家或集团的支持,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正是“二战”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国家及国家主权等基本问题。参与纽伦堡审判的主要检察官Jackson认为,由于国家主权的无节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此已为世界所目睹,因此要确保国际新秩序所要求的和平和安全,就必须对国家的主权予以限制。[23]纽伦堡审判摧毁了国家主权的神圣性,从而为追究政府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正是如此,有学者认为,纽伦堡审判才是普遍管辖原则概念的开始,以前它除了适用于海盗罪这一狭隘的范围外,还从未听说过,对主权国家领土之外的非主权国家的公民发动法律审判的事情。[24]纽伦堡法庭也宣称,纽伦堡审判是原告(许多国家)的集体的行为,同时,任何一个国家也都可以单独行使,此即包含普遍管辖原则之概念。因此可以说,纽伦堡审判以限制国家主权的理论为基础,掀开了人类处罚“与国家主权相关”的犯罪行为之序幕,也即普遍管辖原则实践之序幕,从此,受国家或集团支持的犯罪行为也应接受法律的审判之理念即由理论发展为实践。
历史选择纽伦堡审判来启动普遍管辖原则的实践,自然与二战后人权运动高涨的历史背景有关,但人权运动还不足以证明国际社会必需经由法律程序来处置“受国家支持或同意”的犯罪行为,这从纽伦堡审判之前激烈的政治派别斗争中可以窥见。据考证,二战后,就如何处理战犯,当时存在各种主张,有的建议成立战地临时军事法庭加以审判,有的呼吁通过普通审判程序来处理,还有的要求对战犯秘密处决,而美国大法官Jackson认为应成立公正的法庭,重视犯罪证据,如果不能证明他们(战犯)存在犯罪事实,就释放他们,这种法庭是建立在普遍的公正原则的基础上。[25]Jackson的演讲得到了美国总统的支持,从而开始了纽伦堡审判。因此,纽伦堡审判具有历史的偶然性。巴西奥尼教授也曾强调,实际上国际刑法的发展动力并非来源于法律学说,而更多的是受偶然事件的推动和历史经验的积累。纽伦堡审判是历史的偶然,普遍管辖原则的产生即是受偶然事件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