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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不仅如此,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也受着偶然事件的影响,纽伦堡审判之后,普遍管辖原则为国际实践所继承,并在几次“大案”后获得发展。首先是Eichmann案,在Eichmann对犹太人犯下罪行时,以色列国家尚未建立,更谈不上其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但是以色列法庭在审判Eichmann时却认为,Eichmann犯下的罪行如此严重,它触犯了全人类的利益,Eichmann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以色列对Eichmann的审判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此后,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国际刑法史上出现了一系列涉及普遍管辖原则的案例。冷战结束后,普遍管辖原则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主要受皮诺切特案的推动,诸多国家都愿意将皮诺切特引渡到自己的国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事实表明,普遍管辖原则已日益为众多国家接受和采纳,在国际社会,甚至出现了对普遍管辖原则持激进态度的法律实践,如比利时法律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布什和沙龙等政府首脑发布通缉令,这就是普遍管辖原则发展迅速的有力证明,当然比利时法律最终流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普遍管辖原则要成为国际社会一项普遍的原则尚很艰难。


  

  综上所述,自然法是强行法的前身,强行法规则是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而纽伦堡审判则是普遍管辖原则实践的开始,普遍管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均具有历史的偶然性。值得一提的是,将普遍管辖原则的历史追溯到适用于海盗罪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无论是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上,还是从犯罪者的社会地位而言,或是从犯罪者居住的场所进行比较,海盗罪与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均不具有可类比性。外国有学者认为,海盗罪的普遍管辖原则更多的是理论假说而不是实践,鲁宾森教授在它的权威性著作《海盗法的历史》中指出,几乎找不到依据普遍管辖原则处罚海盗罪的任何案例,更有甚者,一些国家,如美国,根本就不允许他们的法庭诉诸普遍管辖原则来惩罚海盗罪。[26]


  

  三、结论


  

  普遍管辖原则已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其理论在百家争鸣中获得发展,其实践在偶然事件推动下前进,但它至今尚未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尽管人类始终坚信宇宙中存在“人类普遍的价值和利益”,某些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是“人类的共同敌人”,处罚“人类的共同敌人”是自然法和强制法赋予每个国家的使命,但是,“人类的共同敌人”由于受着国家主权的支持,有时非但不被国家认为是敌人,反而被当作英雄在崇拜,尽管纽伦堡审判将历史扭转了过来,但是这种余孽在今天仍然存在,日本政府某些官员时而兴风作浪,参拜靖国神社等恶行即是明证。因此,任何理论和学说在普遍管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史上均苍白无力,偶然事件才是普遍管辖原则发展的原始推动力,因此我们期待未来不断有令人鼓舞的偶然事件发生,以此推动普遍管辖原则普遍化的进程。回味巴西奥尼教授意味深长的话语,同时思考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推动力,就不难理解,与那些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比较,一些涉及非国家支持的个人和小型组织的行为,国家更容易承认普遍管辖理论以及其他适用此类犯罪人的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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