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任意雇佣原则,雇主可以自由地解雇员工而不受到任何来自于法律方面的约束;因此,在大多数的司法判决中,雇主在解雇员工时,不承担商业合同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责任。雇主在作出解雇的决定时,也不承担其根据侵权法通常所本应承担的对员工的合理照顾义务。可以说,片面追求契约自治和财产权保护的任意雇佣原则是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而发展起来的偏袒雇主利益的劳资关系准则。
任意雇佣原则的实施促进了自由放任、经济个人主义和契约自由等理念的盛行{6},这些理念都认为雇主拥有控制其企业的权利,员工也拥有与其雇主自由协商的权利。基于这些理念,任意雇佣原则推定雇主和员工都可以通过缔结合同来保护他们自己,认为任何对劳资关系的管制都等于干预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截至20世纪,任意雇佣原则在美国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推崇。它的出现契合了19世纪末的美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通过授予雇主任:意终止雇佣关系的自由,促进了当时稀缺的劳动力在各种职业或行业之间的迅速流动,同时也有利于雇主通过削减雇佣员工的工资成本,灵活应对社会经济风险,保持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虽然任意雇佣原则是美国法上处理解雇争议案件的基本准则,但是,基于该原则的实施过分偏袒雇主的利益,没有为占社会成员绝对比例的普通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引发了后者的强烈反对。特别是立法机关和法院考虑到在劳资关系中,员工通常根本无法拥有与雇主相匹敌的谈判能力而不得不接受雇主所提出的条件接受雇佣,趋向于主张应对雇主的权力加以限制,于是逐渐开始对不当解雇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由此,雇主原本不受拘束的解雇权受到了控制,传统任意雇佣原则出现了衰落的迹象。
二、任意雇佣原则衰落的主要表现
(一)成文法对任意雇佣原则的限制
1.联邦层面立法
在美国,劳资之间最激烈、最残酷的斗争,至今约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美国资本主义经历了由高速发展到经济萧条、动荡不定、剧烈变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现代劳动关系才逐步形成和发展{7}。现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对传统雇佣关系规则形成了有力冲击。“近几十年来,任意雇佣原则已经遭到联邦制定法的重大削弱,这些制定法禁止对那些拥有某个受保护团体成员资格的员工加以歧视,或者禁止对那些参与某些受保护活动的员工进行报复。”{8}在联邦层面上,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关针对任意雇佣原则制定了大量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当解雇的法律法规。
193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又称《瓦格纳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lation Act,Wagner Act)确立了解雇保护制度,规定雇员不因参加合法组织或从事产业行动而被解雇。“对那些参加或支持工会的雇员,雇主最早采用的报复形式就是黑名单——任何雇主都不会雇佣一个众所周知的工会支持者”{9},但是《国家劳资关系法》明确规定雇主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公平劳动行为而触犯法律。《国家劳资关系法》是美国在1935年至1947年间联邦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的出台,与1929年发生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关系密切。此次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为恢复经济和稳定社会,必须要限制雇主对工会和劳动者的不合理的压制和干涉,以避免由于雇主在劳资关系中的过度专权而引起劳资对抗和社会不稳定{10}。《国家劳资关系法》将雇主采用解雇等办法以禁止员工加入任何劳动组织的行为和对依法作证或提出指控的员工予以解雇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雇主在雇佣期间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雇员工,否则即属不当解雇。
继《国家劳资关系法》之后,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禁止解雇那些对最低工资、加班时间提出抗议的工人。从1950年代开始,美国又相继颁布了类似法律,保护那些对工作安全表示异议的工人,以及对污染环境进行投诉的工人。随着1964年《公民权利法案》的颁布,美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私营部门的各类雇员提供了有限的解雇保护。这些保护性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雇主任意解雇员工的状况,但并没有为大多数劳动者的工作保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