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间说。本权说和占有说都无法圆满解释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为了克服二者的缺陷,学者们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中间说,其中有的以本权说为基础,有的以占有说为前提。{4}从理论研究而言,这些学说的提出丰富了刑法理论对财产罪法益的认识,有助于深入对该问题探讨和研究。但是,不能不承认的事实是,这些学说内容繁琐、复杂,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即便是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未能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鉴于此,本文对这些中间说不予具体介绍。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与评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财产罪的法益同样是一个重要问题,但长期以来该问题并未引起理论界的争鸣,我国学者们几乎一致的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犯罪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5}近年,随着德日刑法对我国影响的增大和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学者们开始关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其中不乏学者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其中以张明楷教授的论述最具代表。张明楷教授在详细介绍和评析了德日刑法理论关于财产罪法益的各种学说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张明楷教授认为单纯强调财产罪法益是所有权的观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也困惑重重,“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张明楷教授之所以提出财产罪的法益应包括“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赃物或违禁品”这类案件定性的理论依据问题。关于其含义,张明楷教授的解释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比如,毒品在我国属于违禁品,未经法律允许严禁个人持有或使用,所以,行为人未经批准而占有毒品的,当然是非法的,但要改变该非法占有,只能依法定程序,行为人私自改变或侵害该占有,法律是不允许的,该场合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张明楷教授之所以持该观点,如其所言,旨在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而且也有法律依据。对于前者,张明楷教授指出,强调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我国刑法第2条和第13条的基本立场,但为了保护所有权,必须要有效的保护对财产的占有本身。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保护所有权以外的法益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后者,张明楷教授写道,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在规定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对象时,使用的都是“公私财物”,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以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主张“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6}7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