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各学科心智图式中的中西思想格局来看,民商法学、刑事法学和行政法学都表现为中国学者作品远远高于域外学者。诉讼法学是中外各半,而理论法学则是美国主导但中国学者作品同样数量很大的格局。宪法学、国际法学都只有中国学者的但是以域外法律为研究主题的著作。这种差异与各个学科学者的视野、外语能力和既有研究框架的弹性有关,也与各学科翻译作品的丰富程度和学术质量有关,值得各学科作进一步的研究。
同时,表格5.3也反映了各学科主导作品在整个法学界的分布情况。作品最多的是理论法学,占了全部作品的40%以上。其次是民商经济法、刑事法学和宪法行政法学作品。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较少。结合前文,在全部中国法学主导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的经济法学、宪法学和国际法学,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成因。这些成因反映的是不同学科在专业性、规模性和阶段性的不同特点。比如在30年间学术繁荣并且人才辈出的经济法学界,[44]只有La Porta的一篇英文论文进入了法学主导作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一学科的专业性过强,其他学科不易触及甚至不易理解。这一点也导致了经济法学内部各个专业的明显分化。同时,这也与经济法学尚处于初建和发展阶段有关,因此与民商法、法理学和刑法学等历史久远的学科本就不同。再比如,30年来尽管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独尊地位,宪法学研究也获得了长足发展,[45]但是在引证影响上非常突出的宪法学著作还没有出现,只有龚祥瑞先生80年代的一部作品。这也与中国宪法学研究处于转型期因此还没有形成新的理论范式有着重要关系。或者,缺少突出的主导作品,也可能反映的是思想的多元与发展。再比如国际法的主导作品不突出,可能也与学科内部的差异性较大,援引外文资料为主,乃至学科规模有限等原因有关。这也再次说明,虽然本文限于主题只能反映30年中国法学的总体发展情况,但是各学科乃至各领域的特有问题,不应被简单忽略。对法学整体的学术史研究提出的,是进一步的学科史研究。[46]
表格5.3中国法学主导作品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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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中国 ┃美国 ┃德国 ┃英国 ┃日本 ┃意大利 ┃法国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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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法学 ┃ 9 ┃ 17 ┃ 2 ┃ 4 ┃ 0 ┃ 0 ┃ 1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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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经济法学 ┃ 14 ┃ 1 ┃ 4 ┃ 0 ┃ 0 ┃ 2 ┃ 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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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学 ┃ 9 ┃ 0 ┃ 0 ┃ 0 ┃ 0 ┃ 2 ┃ 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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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学 ┃ 2 ┃ 0 ┃ 0 ┃ 0 ┃ 2 ┃ 1 ┃ 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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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行政法学 ┃ 8 ┃ 1 ┃ 1 ┃ 0 ┃ 1 ┃ 0 ┃ 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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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学 ┃ 1 ┃ 0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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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43 ┃ 19 ┃ 7 ┃ 4 ┃ 3 ┃ 4 ┃ 2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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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前述结论仍然大体成立:构成中国法学心智图式中最重要的思想板块的,是英美法系学者的理论法学作品,中国大陆学者的公法作品,和欧陆法系与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私法作品。这也表明了中国法学整体的理论资源的异质性极强。中国法学主导作品的基本特点,仍然是总体呈外向型研究特点,具体表现为理论法学美国化和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德国化。
理论法学的美国化和部门法学的德国化,实际上不仅是30年当代中国法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的问题。如果“放宽历史的视界”,当代法学心智图式的“外向型”特点正是解放前的民国法学的基本特点:“20世纪初期以至整个上半叶的法理学,主要是在介绍、移植欧美诸国的法律思想”,[47]而部门法学以民法为例“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48]当代中国法学与一百年前一样,一方面是韩大元先生忧心的“呈现出了强烈的国别性倾向”[49];另一方面是“儒家和法家等纯粹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却没有成为中国近代以来求索法治的重要思想渊源”。[50]韩先生在宪法研究中看到的问题,正是整个中国法学的问题:“我们在引入域外法学著作的时候,范围主要局限于西方的发达国家,如美、英、德、法、日等国,都是现代化强国,……对与我们具有相似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西方国家经验的关注不够”,[51]更不用说中国自身的法治经验。[52]韩先生针对宪法研究提出的使命,也是整个中国法学亟待反思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西方强大的文化攻势下,中国法学……如何保持其学术自主性。”而本文所做的努力,也正如韩先生针对宪法学界发出的号召:“为了保持学术的自主性,我们需要以30年的学科回顾为契机,系统地梳理本学科的历史发展。”[53]
六、中国法学的心智图式:主导作者
作品的引证影响,往往不能等同于学者的引证影响。因为一些学者尽管其单部作品的引证影响尚不属于“中国法学主导作品”,但所有作品总计的引证影响却非常巨大。比如江平、张晋藩、陈光中等著名法学家就是如此。因此,为避免单纯的作品引证分析的偏失,还需要对引证影响显著的“中国法学主导作者”有所考察。[54]仍需强调的是,这里所谓的“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都应限定在CSSCI所录核心期刊反映的学术影响之内,而不应贸然做更大的推广,更不应据以做出有关学术水平的评断。很显然,前文所列的那些主导作品,研究质量相差极大;而后文提及的这些主导作者,引证影响的数字高低之外,其实学术水平另有分别。
概而言之,与“主导作品”的基本结构相比,“主导作者”的中国法律学人在引证数量上大都高于外国法律学人,因此学者人数所取亦多。而外国法律学人中,英美学者和欧陆学者人数相若。
(一)“法学主导作者”:中国法律学者
本文首先是在前述作品引证影响研究的基础上得到作者被引数量前120位的初步名单;进而为避免疏漏,再参考其它基于CSSCI数据库引证研究的名单;[55]最后是根据学界有关研究综述中提及的作者名单,做进一步的对照和补充。[56]根据这一大名单,通过检索CSSCI(1998—2007年)10年数据,取其排序前59位的中国法律学人(引证450次以上),组成了“中国法学主导作者”。[57]
(1)学龄分布:
由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段时间内,学生年龄差异巨大,而且教育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本文没有用通常的学者“年龄”作为区分标准,而是选择了学者开始接受法学教育的“学龄”。如表格6.1所示,法学主导作者中,文革前接受法学教育的“老先生”人数最多。“老先生”人数最多的是民商经济法学,比例最高的是国际法学。由于“老先生”中一部分学者业已谢世,主导当代法学界的法律学者无疑是以1977至1979年接受法学教育的“新三届”法学家。理论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尤其如此。但是其中“新三届”以外的80年代接受法学教育的其他“中青年”学者人数仍然较少,特别是宪法、行政法、刑法和国际法几个学科。还没有90年代以后接受法学教育的年轻学者进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行列。
(2)专业分布和院校分布:
同样由表格7.1可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中,民商经济法学者最多,共计19人,占总数的近1/3。其中“老先生”共8人:梁慧星(2473)[58]、王泽鉴(1824)[59]、郑成思(1413)、史尚宽(1190)、江平(1062)、王保树(515)、郑玉波(493)、王家福(466)。“新三届”共5人:王利明(2722)、吴汉东(781)、徐国栋(767)、尹田(502)、崔建远(468)。“中青年”法学家共6人:杨立新(721)、王晓晔(658)、孙宪忠(631)、张新宝(551)、孔祥俊(473)、米健(458)。
其次是法学理论学者,共计17人。其中“老先生”共计3人:沈宗灵(1842)、张晋藩(747)、郭道晖(513)。“新三届”共9人:苏力(2470)、张文显(2277)[60]、梁治平(1253)、贺卫方(1237)、季卫东(1005)、夏勇(808)、何勤华(606)、张志铭(478)、公丕祥(457)。“中青年”法学家共5人:邓正来(5056)、黄风(1224)、张乃根(520)、谢晖(504)、孙笑侠(474)。
其他学科的法学主导作者人数大致相当。首先是诉讼法学者,共计8人:“老先生”共2人:陈光中(862)、江伟(666);“新三届”共4人:张卫平(598)、何家弘(545)、龙宗智(511)、陈卫东(476);“中青年”法学家共2人:王亚新(1004)、陈瑞华(962)。其次是刑法学者,共6人:“老先生”共3人:高铭暄(1620)、马克昌(1128)、储槐植(682);“新三届”共3人:陈兴良(2026)、张明楷(1678)、赵秉志(1345);还没有80年代接受法学教育的其他中青年学者进入刑法学主导作者行列。再次是宪法行政法学者,共6人:“老先生”共4人:王名扬(1148)、罗豪才(883)、应松年(856)、陈新民(591);“新三届”和“中青年”法学家各1人,为姜明安(692)和杨建顺(529)。最后是国际法学者3人,均为文革前接受法学教育的“老先生”:王铁崖(1321)、李双元(659)、韩德培(486)。
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主要集中在四所院校: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各10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7人,中国政法大学6人,合起来占总数的一半有余。其他院校中,清华大学5人,台湾大学和武汉大学各3人,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各2人。
(3)译介学者和原创学者:
上述法学主导作者对中国法学的学术影响,相当一部分来自对国外作品的翻译和介绍。按照作者翻译作品的引证数量排列较高的是:邓正来(3999)、黄风(1109)、苏力(877)、沈宗灵(772)、王亚新(673)、贺卫方(661)、张文显(472)、米健(376)、王铁崖(345)。[61]多为理论法学学者(6人),并以“中青年”(4人)和“新三届”(3人)法学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