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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除去翻译作品,本国作者的原创作品在引证数量上位列前十的学者为:王利明(2722)、梁慧星(2473)、陈兴良(2026)、王泽鉴(1824)、张文显(1805)、张明楷(1678)、高铭暄(1620)、苏力(1593)、郑成思(1413)、赵秉志(1345)。大都为民商经济法(4人)和刑法学者(4人),均为“老先生”(4人)和“新三届”(6人)法学家。只有张文显和苏力两位法理学教授同时进入了“译介学者”和“原创学者”两个名单。至于这些“原创”作者的作品究竟是否具有理论意义而不是出版意义上的原创性,有多少自出机杼,多少沿袭他人,还有待各个学科的具体评断。


  

  (4)论文学者:


  

  鉴于前文所列作者的主要作品往往以“书籍”为主,本文进一步检索了以论文影响学界的前20位原创学者[62]:苏力(496)、季卫东(455)、陈兴良(436)、王利明(366)、邓正来(327)、陈瑞华(311)、郭道晖(274)、梁慧星(270)、龙宗智(253)、江平(249)、储槐植(244)、郑成思(237)张卫平(232)、杨立新(220)、童之伟(217)、张明楷(217)、孙笑侠(205)、张文显(202)、罗豪才(200)和孙宪忠(197)。其中季卫东先生的两篇论文,高居论文引证影响排序的前两位。[63]与前述主导作品的作者名单相对照,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论文学者”不在其中。尤其是郭道晖、龙宗智、江平、张卫平、童之伟、孙笑侠几位学者。


  

  这些学者中,专业上看,理论法学(6人)、民商法学(5人)和刑法学(4人)人数最多;院校上看,北京大学(5人)和社科院法学所(3人)最多。


  

  表格6.1 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基本结构:中国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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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 ┃ 老先生 ┃ 新三届 ┃ 中青年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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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经济法学 ┃ 8 ┃ 5 ┃ 6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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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法学 ┃ 3 ┃ 9 ┃ 5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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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法学 ┃ 2 ┃ 4 ┃ 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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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学 ┃ 3 ┃ 3 ┃ 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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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行政法学 ┃ 4 ┃ 1 ┃ 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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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学 ┃ 3 ┃ 0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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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计 ┃ 23 ┃ 22 ┃ 14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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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学主导作者”:外国法律学者


  

  影响中国学界的外国法律学人的名单,也是以前述作品引证的影响研究为基础,取其引证影响排序的前34位学者(引证250次以上),组成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外榜”。具体而言,其结构特点如表格6.2所示:


  

  (1)专业分布:


  

  进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外国法律学人,以理论法学最多,高达17人,恰占总人数的一半。其次是民商经济法学(6人)和刑事法学(5人),以及诉讼法学、宪法行政法学和国际法学(各2人)。但是不少作者,比如理论法学的博登海默、波斯纳、贝勒斯,民商经济法学的拉伦茨、川岛武宜,和刑法学的贝卡利亚,影响都是多学科多领域的。


  

  (2)法域分布:


  

  若以法系划分,构成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英美法系学者共计18人,而欧陆法系学者16人,大致相当。其中美国学者最多,共计13人,占总人数的1/3以上。具体而言,理论法学学者10人,[64]分别为博登海默(1851)、波斯纳(1691)、庞德(926)、伯尔曼(816)、凯尔森(541)、罗伯特.考特(463)、昂格尔(335)、亨利·布莱克(314)、迈克尔·贝勒N:(309)、塞尔兹尼·诺内特(254);国际法1人,为路易斯·亨金(412);民商经济法1人,为La Pona(1149);宪法行政法1人,为伯纳德·施瓦茨(654)。


  

  其次是德国学者6人:理论法学2人,依次为拉德布鲁赫(431)、康拉德·茨威格特(384);民商经济法2人,分别为卡尔·拉伦茨(795)、迪特尔·梅迪库斯(436),刑法学1人,为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288);宪法行政法学者1人,为哈特穆特·毛雷尔(312)。再次是英国学者5人:理论法学4人,分别为哈特(632)、梅因(603)、边沁(359)、沃克(280);国际法学1人,为罗伯特·詹宁斯(258)。再次是日本学者5人,其中刑法学2人,分别为大塚仁(516),大谷实(313);诉讼法学2人,为谷口安平(500)、濑棚孝雄(277);民商经济法学1人,为川岛武宜(258)。


  

  再次是意大利3人,分别为刑法学者贝卡利亚(525)和民商经济法学者彼得罗·彭梵得(339),以及编著罗马法著作的查士丁尼(271)。最后是法国学者2人,其中法学理论为勒内·达维德(305);刑法为卡斯东·斯特法尼(304)。


  

  总的来说,理论法学和民商法学的理论来源最为丰富,其国外主导作者包含了四个国度,跨越了两大法系,因此学术异质性也最强。刑事法学也包含了四个国度的学者,但是均出自欧陆法系。其次是宪法行政法学,包含了美德两国学者,也正好跨越了两大法系。再次是国际法学,包含的美英两国学者同属于英美法系。而诉讼法学的域外主导作者则均为欧陆法系的日本学者,是学术同质性最强的法学专业。


  

  表格6.2 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基本结构:域外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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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 ┃美国 ┃德国 ┃英国 ┃日本 ┃意大利 ┃法国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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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法学 ┃ 10 ┃ 2 ┃ 4 ┃ 0 ┃ O ┃ 1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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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经济法学 ┃ 1 ┃ 2 ┃ 0 ┃ 1 ┃ 2 ┃ 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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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学 ┃ 0 ┃ 1 ┃ 0 ┃ 2 ┃ 1 ┃ 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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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法学 ┃ 0 ┃ 0 ┃ 0 ┃ 2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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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行政法学 ┃ 1 ┃ 1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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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学 ┃ 1 ┃ 0 ┃ 1 ┃ O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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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计 ┃ 13 ┃ 6 ┃ 5 ┃ 5 ┃ 3 ┃ 2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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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法学主导作者的中国半区中,大陆和港台作者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学龄分布上呈现出“老龄化”倾向。各学科普遍以文革前接受法学教育的“老先生”为主,特别是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国际法等专业。学龄结构较轻的是理论法学和诉讼法学。但是总的来说,“新三届”以后接受法学教育的学者在法学主导作者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小,并且90年代以后接受法学教育的年轻学者尚且没有进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之列。二是,从学科和院校分布上看,法学主导作者中的国内作者以民商法学和理论法学人数最多,这与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两校法学院在主导作者的院系分布上最为突出或有关联。国际法、宪法和经济法人数最少,既体现了30年来法学内部学科发展的不同规模和影响,也进一步意味着前文所述的分学科研究的必要。[65]三是,译介学者和原创学者两个名单几乎完全不同,这意味着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中的国内作者,在影响学界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分化:一些学者主要是直接输入西学,而另一些学者则主要是间接应用西学。最后,作者影响学界的主要方式也有不同:多数学者的主要作品都是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只有少数学者主要通过其期刊论文塑造着法学界的心智图式。


  

  而在法学主导作者的外国半区中,欧美学者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欧美主导学者在总体上人数相当,但是美国一国学者占到了全部国外主导作者的近2/5。与30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整体状况类似,美国不仅在政治和经济上,而且在学术和思想上,主导着中国心智图式。二是各国学者中国法学的主导影响在具体专业上又差别很大。总的来说,英美学者几乎完全主导了理论法学,德意学者对民商法学影响深刻,而日本学者则对刑事法学和诉讼法学影响最大。中国法学心智图式对外开放的主要国度是美国,其次是德国以及作为德国理论殖民地的日本和我国台湾。这与主导作品表现出的理论法学美国化和部门法学德国化大致相符。第三,与主导作品一样,各学科主导作者的丰富性,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异质性。其中尤其以理论法学的主导思想来源的极度分裂和诉讼法学的高度统一最为显著。


  

  七、中国法学时局图:法学心智图式的基本结构


  

  构成中国法学思想图式的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呈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结构特点:不论是中外两个半区之间的组间差别,还是各个半区内部的组内差别,都表现为中国法学总体上高度异质和高度分裂的心智图式。这一法学心智特点在当今法学界是如此明显而平常,对于中国法学思想资源和研究范式的高度异质化,没有人会感到惊奇,也不需要任何学术研究更别说定量研究就可以知道。然而这样一个法学心智特点本身,却又是如此的非同寻常。这样一个心智图式,如果绘制成一幅地图,便是一幅“法学时局图”。法学时局图所呈现的30年中国法学的主导心智图式,和一百多年前那副震惊国人的“时局图”一样,是一幅世界强国割据中国法学领地的分裂格局。只不过大多数当代中国的法律学人看待这幅时局图的心态,也许已经和一百年前的爱国志士完全不同。甚至会因为这体现了中国法学已经完全“同世界接轨”而欢欣鼓舞,或是因为地图上覆盖的作品在国别、专业乃至时间跨度上都还太少感到意犹未尽。当代中国学者往往仍和30年前一样,认定中国的法学之弊,主要是在于我们不是好学生,对西方法律还学的不够像,不够透,不够全。所以毫不奇怪,掌握发达国家的最新法学动态和引入前人没能主意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大家,成了中国法律学者的主要贡献。同样毫不奇怪,法律学者们讨论一个中国法律问题时,往往关心的不是有关的事实细节和法律条文,而是德国法或者美国法上有什么样的判例或者学理——乃至要解释中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具体含义,理应是看德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乃至关于中国宪法的学术研究,主要探讨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和“正当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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