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是加入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权利管理、执法和司法方面的简况[3]。
表1 入世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权利管理、执法和司法情况

由于涉及诸多方面,上面的表格仅收录了累计专利授权量和累计有效注册商标量,以及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的案件处理量。其中,2007年以来的版权执法案件统计没有准确数据,是因为这之后的版权行政执法基本上是由各个阶段性专项行动组成,而且是与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联合执法,因此没有单一的全年版权行政执法查处案件数。
实践中,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包括以下几个系统:(1)知识产权局系统;(2)商标局系统;(3)版权局系统;(4)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5)农业、林业行政管理系统;(6)海关系统。相应地,这些系统都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的数据统计,这些数据也出现在历年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行使最主要的三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管理和行政保护工作,尤其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因申请、注册、登记、复审、司法审查、行政保护等程序是法定的,行政机关除了要承担日益繁重的权利管理工作外,还要参与侵权纠纷的处理和复杂耗时的确权程序,负担格外沉重。从白皮书公布的各项数据看,中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量在年年攀升,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程序的优化、简化等,这也是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
四、全面开放金融业,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巩固分业监管金融体制
中国入世后,包含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内的金融业开放步骤有先有后,遵循了银行业5年、证券业和保险业3年“过渡期”的承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继续延续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之路。总的看来,十年中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金融法制建设,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必须符合国内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二是着力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三是认真履行入世承诺,为中外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既负责金融调控,又负责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特有职能。在人民币汇率制度方面,2005年中国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放宽了对民间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限制。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正式运行,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迈出关键一步。
2003年4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机构监管角度看,中国银监会专门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的成立,进一步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功能,强化和巩固了中国单层多头型分业监管金融体制。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使中国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有了新的突破,专门立法的形式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先进成果,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另外,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2006年《反洗钱法》的颁行以及2009年《保险法》的系统修订,使中国金融法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法治化水平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银行业的开放历史,实际上是整个金融业实现全面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和缩影。入世前,中国取消了对设立外资银行的区域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所有的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2001年,中国修正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3年12月,中国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2006年12月11日,入世过渡期结束后,中国政府及时颁行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废止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彻底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客户对象等多种限制,给予其国民待遇。据统计,到2007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714.63亿美元,有193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同时有5家中资银行控股、参股9家外资金融机构,有7家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立60家分支机构,海外总资产达2674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