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对WTO裁决结果的尊重以及负责态度赢得了普遍赞誉。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胜有负,胜诉的案件改变了有关成员方制定的歧视性、不符合WTO规则的政策和措施,有力地维护了中国企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中国坦然面对WTO作出的不利裁决,尽快采取行动纠正了国内实施的一些不当政策和措施,甚至在短时间内修改国内法。例如,汇总国尊重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对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做出的裁决,及时修改了《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积极执行了WTO裁决,赢得了良好的国际信誉。
七、问题和展望
入世十年,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中国在创制新法律、编纂新法典的同时,不断加强已有法律的清理、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工作,不遗余力地增进并改善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嵌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开放中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展望未来,面对入世后中国经济社会遇到的新问题,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四个转变”。
第一,从重视立法数量向重视立法质量转变。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法治建设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重复规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如果在出台《反垄断法》的同时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二者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以及实践中的执法尴尬。整体规划、统筹兼顾应该成为今后经济立法中坚持的首要原则,减少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是提高执法和司法效率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新法与已有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消弭前后法律规则间的无谓侵蚀。
第二,从重视法律制定向重视法律实施转变。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四者在经济法律调整机制中同等重要,不能有所偏废。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不仅在于制定新法,更在于法的实施,即要通过诸多经济法律合理调节各类经济关系,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有纠纷有案件并不可怕,怕的是没纠纷没案件。无论是经济执法还是经济司法,案件的查处需要明辨是非,需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忌撇开法律规则而“和稀泥”。正确看待立案数和调解率,是各级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需要重新审视的一个问题。
第三,从重视政府之手向重视市场之手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协调并用是其基本特征。入世十年来,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调控、市场退出等方面制定了系列法律规则,市场的全面开放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要求,同时也是中国政府运用有形之手积极推动的结果。市场主体已经由被动应对国际规则转向主动制定市场战略、接受市场挑战,在今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经济立法和执法也需要从重视政府之手的运用向重视市场之手的运用进行转变。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仍需要以市场化为根本导向,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培养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强化其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保护需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
第四,从重视国内调控向重视内外结合转变。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明显加剧了一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竞争政策等任何一项经济政策的调整,都需要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的变化,各国之间经济政策和经济改革的溢出效应和联动效应日益在增大。西方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就是一例典型。对中国政府而言,出台任何调控措施前,既需要对该措施在国内市场的预期效果进行准确评估,也需要对其在国际市场尤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市场的政策溢出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同时在制定国内经济政策时也必须充分收集和分析外国政府新兴经济政策和经济改革措施的信息及其对我国的溢出效果。要从重视国内调控向重视内外结合转变,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作者简介】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和国际法所副所长。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WTO法律实务研究所主任,2006年获首届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