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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

  

  法国跨境税收协定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税务机关的直接合作,这样就不需要每一次都通过税收主管当局进行。边境地区之间税收信息的直接交换是打击偷逃税的有力手段,提高了交换的效率,减少了中间层层传递的环节,同时保证了信息的正确无误。法国还在欧盟区域性税收行政合作的框架下,将税收信息交换的范围由直接税扩大到了间接税(增值税),树立了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税收合作理念,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增加了各国联手打击跨国涉税犯罪的工作力度。法国的这些特色制度和方法,可以成为今后我国在改进税收行政合作工作时的一种借鉴和参考。


  

  二、中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力度与效率的推进


  

  (一)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的效率问题


  

  税收情报的及时获取是纳税年度内能否实现域外税收管辖权、保障税收征纳的关键,同时它与税收行政工作效率息息相关。为了全面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偷逃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结合我国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6月12日颁布实施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规程》9条的规定,税收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没有通过省局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外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允许,不得直接接触外国地方税务官员。对外国地方税务官员没有经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向本地发出的各种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不得答复,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目前的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每一次情报交换都必须经市级、省级、国家三级税务部门协调进行,并且税收情报交换周期一般需要1-2年,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承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进行情报交换的时间应该是在该收入构成纳税事实的同时。但由于程序的繁琐,特别是国外税务部门回函时间较长,很难在需要的时间内及时收到回复,若非居民已离境,进行情报交换就失去意义。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存在顾虑,对于一些偷漏嫌疑较小的问题放弃了情报交换,客观上一定程度地纵容了偷漏税行为的发生。许多跨国纳税人正是利用这种国际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提供的迟延隐匿境外应税所得,造成了巨额的税收征管漏洞。这种令人痛心的税源流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失误,发现更高效及时的交换办法,探索新的税收征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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