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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
《决定》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的程序价值在于在前述选任广泛性的基础上,通过这一机制,保证参与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如果仅要求人民陪审员选任环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忽视个案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仍然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具有一个经过遴选、有一定任期的、相对固定的陪审员群体。当下,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时,如果不能实行随机抽取方式,就很难防止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驻扎在法院参与案件陪审,从而演化为实质上的“编外法官”。实际上,在实行陪审制度的其他国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已是通例,并且限制每个陪审员年度内参与案件审理的最高数额。
《意见》就随机抽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这是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际,在坚持“随机抽取”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相对灵活的规定,即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配置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取哪种适用方式,保证“随机抽取”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应是数量相对充裕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和科学合理的“随机抽取”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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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职有权”
《决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与法官相同的职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组成人员产生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员地位的平等宣示和人民陪审员法定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权责分配的综合平衡,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