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还有大量需用判例解决的问题,这些由司法解释也解决不了。今天在和政法大学开会的时候我们也谈到:第一,我们现在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滥用了全国人大授予的权力,因为现在所做的是立法解释。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案子时,适用法律上有最高的解释权,所以叫做司法解释。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来的解释,虽然叫做司法解释,实际上并不是针对司法的个案做出的解释。在人大授权的问题上是应该严格考虑的,而不是应该扩大考虑,否则就带来了现在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比如: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那么死亡赔偿金究竟是什么性质、应该如何适用等带来了新的问题。实际上(下面要说的这个案例)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发生的案例,适用《侵权责任法》法条。这个案例发生在上海,上海媒体也有报道:儿子和受害者的妻子把丈夫或者说父亲杀害了,关键问题在于受害者的妹妹提出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现在很难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因为任何文字解释都是抽象的。所以,只有放到具体案例中去,然后让学者去整理其中法理上的抽象问题。
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有过几个司法解释涉及精神赔偿、死亡赔偿,大致在法官中形成了3种类型的针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1、扶养利益;2、死亡所受损失的利益;3、人身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这3部分规定相对清楚,因此对谁有请求权相对明确。法理上存在一个始终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大约十年前有一位博士生问我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到底是什么性质?一种说法是这是死者本人固有权利,通过继承转移到亲属身上。为什么有这一说法呢?从理论上来说这属于强行的辩解,因为一个人致害死的话在其死前有致死的痛苦存在,主要是从这个角度,再通过继承说得到这一说法。第二种说法是近亲属的固有权利,不是死者的,是其他有一定法律关系的人固有的权利。对于这两种不同理论,在成文法国家一直争论很多。也只有说清楚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搞清楚谁有请求权。
这次《侵权责任法》将其叫做死亡赔偿金,我觉得这从立法精神到形式上都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死亡是不能赔偿的,用了死亡赔偿金之后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当然这是伪命题,现在实行同命同价在有些法院一般赔偿五十万或六十万,实际上这本身与我们社会上能够接受的东西是不一样的。国外通常来讲,是由死亡这一事实带来的损害由法官作出的评价,损害赔偿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但是,叫做“死亡赔偿金”这在立法精神和形式上与我们传统上有冲突以外,还带了一个问题——这绝对不是死者的权利了,不死是没有赔偿的,这样死亡赔偿就必然是某些人的固有权利。那么,这是哪些人的呢?这就带来问题了。还有就是将来如何规定好这一问题,现在如果很轻易出了司法解释也会带来问题。因为社会是活的,一旦规定以后就规定死了。就像我刚才说到的这个案例,在立法时都没有想到这种问题。虽然现在存在父杀子、子杀父或者夫妻之间的案件,但是本案是受害人的妹妹提出死亡赔偿,而且本案是刑诉附带民诉,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法院也受理了。这又带来了刑诉当中的近亲和民事法律中的近亲又是有区别的,因为两个立法目的和意义上是有区别的。我个人觉得理论上空对空是很难将这些问题说清楚的,但是通过不断发生的案例就使得虽然现在即使已经定下来叫做“死亡赔偿金”,但是请求权将来范围是多大(加以明确下来)。立法只能有大致目的、意义的要求,但很多东西是通过案例在法官的具体适用中不断填充,使其丰满,最后使其弹性地展开,达到立法上原本希望达到的目的。实际上,我们现在与国外学者沟通困难,往往是因为我们很多理论的研究不是以判例为出发点;而国外大部分的学术研究是以判例为出发点的。如果一旦以判例为交流出发点的话尤其是民法,很多法律的价值观、社会传统都可能在判例的交流中得到很好的共识。今天下午葛云峰老师再说到今年《法学研究》上有关“赔礼道歉”问题的研究。在中华文明圈中,现在基本以中国文化为主在亚洲的文化圈,比如在东南亚、日本、韩国等,尤其是在日本,非常重视赔礼道歉。他们认为赔礼道歉包含了被告或者加害者一个反省程度的问题,所以在刑法判决时,如果判的重很大程度上有一个理由就是犯罪人根本没有反省的意思。因为没有反省的意思,那么(犯罪人)重归社会的机会就少。只有反省到了,作为社会的一员来反省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这时对于(犯罪人)的刑罚才会轻一点。但是,日本与中国有所不同的是日本侵权损害赔偿基本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是在故意或者恶意侵害人格权时,如果被害人主张赔礼道歉时可以通过间接替代的方式(进行)。直接替代的话人身执行很困难,这里也存在一个判例,最后作为是否违宪的问题处理。为什么呢?因为宪法在民事上是没有人身强制执行的规定,不能按着你脑袋让你鞠个躬、道个歉、陪个礼,这是做不到的。就是一些替代措施,也牵涉到自由问题,如果他不愿意表达而非让他表达,这也是不合理的。这涉及到人身之刑必须慎重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的情况,在1986年我们提出赔礼道歉的时候,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有是一个正在争论的问题,而今天《侵权责任法》已经基本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只是给多少、怎么样的范围、什么情况下给的问题,那么这时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究竟应该如何考虑?今后也是法院需要通过判例解决的问题。最近,可能也有几个比较出名的有关赔礼道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