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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正当程序

  

  二、如何选取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的标准


  

  对于没收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法》更没有规定,其他相关立法亦是如此,这就出现了法律漏洞。如果不能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法院就无从裁判。对此,《答复》亦指出:“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在本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一,为什么应当类推适用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比照”与《答复》中的“参照”意思相同,实质均为类推,即将已有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尚缺乏规定的事项。其背后的理由仍然在于平等原则。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之间在被剥夺财产的用途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案中被没收的非法财物本为合法财产,因用于非法目的而非法,但这仍是有待证明的判断。而较大数额的没收和罚款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剥夺,均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用途的可能差别还不足以排斥平等原则的适用。故而,可以将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或者说准用于没收的较大数额的认定。第二,为什么比照的是省级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答复》相当于确立了一条规则,即应当比照省级政府(垂直领导的,即相关部委)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而不可用其他的标准。但这尚需进一步论证。而本案的判决则只是将已有的四川省较大数额标准类推适用,以解决本案中的法律漏洞而已。相对而言,本案判决更具妥当性。


  

  三、没有达到较大数额的没收是否需要听证


  

  听证程序,也就是正式的双方对质的听取意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充分的保障。但因为听证程序较为正式,费时费力,降低行政效率,故而,《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仅限定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情形,力图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因此,没收处罚没有达到较大数额的,行政机关无需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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