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和统一的过程中,有很多疑难问题需要解决,不仅有不同立法传统之间的协调,而且有在新科技条件下出现的诸多新问题的解决。在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时候,该书采取了多种方法,例如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学的方法、社会学法学的分析方法等。这些方法的采取,使得上述问题在鲜活的案例事实下、在鲜明的对比之下、在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的揭露之下显得迎刃而解。
例如,在欧盟版权法部分,李明德教授在分析版权法体系和著作权法体系中原创性标准的不同时,列举了欧共体法院在1995年所判决的Magill案。该案涉及电视节目表是否可以构成可版权性的客体这一关键问题。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李教授生动地说明了著作权体系和版权体系中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给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与统一带来的问题,并且通过欧共体法院的判决,说明了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又如,在数据库的保护中,李明德教授不仅谈到“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而且结合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讨论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版权保护模式,并且列举了有关数据库保护的经典案例,对欧盟数据库的保护进行了深刻和全面的分析。李教授指出,“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中所谓的数据库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电子数据库,还包括诸如电话号码簿等传统的纸质版汇编作品。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客观分析。首先,数据库中的单个数据的版权法地位不因为其是否加入数据库中而有所改变;其次,对于“数据汇编”而言,如果数据的“结构”或“组织”具备原创性,则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欧盟成员国基本上按照《伯尔尼公约》等版权法国际公约对在“选择”、“协调”或“编排”等方面具有原创性的汇编作品提供了版权保护。“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对数据库提供的保护有两种,一种是版权保护,一种是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保护所针对的是“数据内容”,实际上采取的是“汗水理论”,主要的权利有“抽取权”和“再利用权”。李教授并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列举了有关特殊权利的判决,使读者对欧盟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书为欧 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系列非常好的素材,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不过,学术研究贵在争鸣,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该书的完成并不是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的终点。欧盟知识产权法也在进一步的协调和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司法实践中也会不断出现一些有关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新案例,就像作者自己所说,欧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话题。我们需要在该书的基础之上,继续不断关注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共同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