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体系及其内容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对现实中经过相关农地政策实践的流转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法律规范仅是为在现实中已存在的二类流转行为提供一个在法律上可以归类划一并据此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模式。《物权法》则主要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明确为用益物权,籍此赋予了其物权变动的效力。综合来分析,现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对现实中长期存在并为相关农地政策所规范的流转行为和方式在法律上的稳定化,这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中即可窥见一斑[3]。依据上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这些现行的法律规范仅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将要发生及正在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模式,以此形成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
但从这些法律规范实行以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来看,这些既存的法律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未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实践中仍然广泛存在着土地承包人“宁可撂荒土地”也不愿让渡承包经营权,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农户)宁可把资金存入银行也不愿投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出现预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量合理而有秩序流转的现象[4],相反,国家补贴、免税等国家扶持农业政策措施的广泛实行,却使得很多农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惜地”心理,这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发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用作用。
通过对相关实地调研结果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在现行条件下,农民未大量而理性地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两点:(1)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所导致农业产业比较利益的低下,若无国家扶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将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即使承包人愿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出去,也很少有人愿意受让;(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农地仍然承担着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功能,这严重阻碍了以产业化、市场化经营为目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要实现直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理性和大量的流转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去除以上两个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制度安排的形式可以是规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所谋求的农业发展理念和目标的基础性农业产业政策,也可以是相关法律制度。当然,依中国农业及农地立法的传统和实践来看,一般先有基础性农业产业政策,随后才会有将其基础理念和内容法律化的立法规范。通过对现存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制度内容及其体系构成的规范分析,不难发现,现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本意并不在于除去现实中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利因素,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符合特定农业产业目标为方向流转和集中,而仅在于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权利定性前提和基础性的行为模式[5]。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和农业现在发展的现阶段,仅靠一些确定农民土地权利性质和设计一些基础性的流转模式的法律规范,实难实现农民自愿而合理性的大量土地流转,必须要针对存在的阻碍流转的特定因素,依据特定时期国家发展农业的基本理念和农业产业政策目标,从宏观上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籍此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和规则形成作用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执政党关于农村政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代表了国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发展农村和农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念,它是现阶段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