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横向的世界法学教育既成模式的基本特征比较、纵向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构成元素生成机制分析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整体运行环境考察为视角,综合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建国60多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借鉴苏联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法学教育也全面借鉴了苏联模。此时期中国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国家统一组织管理;法律职业不是一种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分离的;教育内容是“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教授的主要参考资料”[3];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强调教师的主导性,由苏联专家直接授课或者由经过苏联专家培训的中国法学教师授课。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学习大陆法系模式
1978年改革开放后,有计划商品经济逐步确立,执政党作出树立法制权威和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此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为:培养教育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4]教育培养方式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形式包括全日制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培养层次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教育内容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及有关人文知识;教育方法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式,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混合模式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被借鉴引入,与传统法学教育中苏联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模式的素质教育目标特征融合一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混合模式。
中国法学教育混合模式的基本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从以通才教育为主,开始走向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兼顾;教育培养方式虽继续延续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但逐步转向以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为主体,其他学历教育为补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助;教育内容以国内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统一化;传统讲座式教育方式受到挑战,实践性教学方法开始引入。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
在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从停滞到恢复,从逐步发展到规模化发展之后,人们对法学教育繁荣背后予以忧虑和思索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定位思考。在摒弃以政治代替法律的苏联模式之后,英美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究竟哪个更适合中国?在见仁见智的争论中,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引领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化发展适时进入发展调整时期,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成功与不足,探索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