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刑民并行”处理模式的分析
根据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涉及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分别审理,不存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先后的问题,即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依据的则适用“刑民并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批复与判例,如《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厚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贷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均对特定情形下“刑民并行”处理模式的适用持肯定态度。典型如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牵连导致的刑民交叉案件,类似案件分别立案、审理,实践中和理论上并无争议。{14}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先刑后民”,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面有优势,但有时也会阻断或者阻挠民事权利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延后或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只有当查清刑事责任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先导时,才应遵守“先刑后民”;而只有正确分清民事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才能查清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的事实的,适用“先民后刑”;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依据的,则适用“刑民并行”。
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具体适用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牵连。又如不同行为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分别实施了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诉讼标的物牵连。二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这是刑民交叉案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根据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先后关系,这类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刑民诉讼在一个程序中合并解决,亦即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15}相应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应当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出发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