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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温暖的方式实现正义

  

  最后,刑事和解满足了被害人陈述被害经历的表达欲望。在传统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很少有甚至没有诉说的机会,导致其积郁于胸,愤懑之气不得舒缓,乃至迁怒于人,从被害人转变为新的加害人。刑事和解重视被害人的诉说,特别是面对加害人的诉说。这种诉说除了可以让加害人了解被害后果之外,其本身就是一种治疗被害人之伤痛的方式。


  

  怎么看


  

  刑事和解对当事人实体性利益的满足


  

  从功利的角度讲,我们都希望了解:加害人和被害人从刑事和解中能得到什么?


  

  首先,对于加害人,刑事和解有助于他获得被害人的宽容和谅解。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之后,最终还是要重返社会。当加害人憧憬未来时,他不得不考虑:我以后怎么与被害人相处?他会不会报复我?别人以后会怎么看我?可以说,被害人和整个社会对于加害人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加害人今后的生存方式。因此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后,尽可能地改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最有利于加害人重返社会的方式。在传统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相互隔绝,因此很少有了解乃至改善与被害人之关系的机会;在刑事和解中,通过对话、协商,被害人更容易对加害人表示宽恕和谅解,这也是给了加害人重返社会的希望。


  

  其次,对于加害人,刑事和解还有助于他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衡量刑罚轻重的标准,是加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高低。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罪和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加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应地减小,同时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比没有悔罪表现的加害人要小得多,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也应相应地予以从宽。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定类型的案件,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当然,为了平衡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允许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1)对于故意犯罪,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2)对于过失犯罪,渎职犯罪除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加害人在五年以内未曾实施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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