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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

  

  第二,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FSOC)以扭转以往监管疏漏、协调不力和监管职权受限的困境。具言之,FSOC的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成员由包括财政部部长在内的其他所有联邦层面的主要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包括:(1)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甄别风险苗头;(2)从合并的规模、杠杆率及系统关联性等方面确认金融公司包括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失败是否会给金融系统稳定带来威胁,从而为FRS进行系统性监管提供咨询;(3)为各监管机构间提供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平台;(4)发现监管疏漏并就市场发展状况和潜在风险向国会作报告。


  

  第三,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以消解以往的监管重复和监管漏洞。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强化对危机发源地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如要求发起人承担证券化所产生的部分信用风险并就涉及证券化产品深加工和承销环节的信用方面向投资者提供保证,要求各市场参与者的薪酬应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表现挂钩,要求对冲基金以及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私人资本池必须在SEC注册等。(2)加强和扩大SEC的监管权,如要求继续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披露和解决评级机构在评定结构性产品时的利益冲突;授权SEC有随时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提供报告的权力和对包括CDS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综合监管。(3)协调期货监管和证券监管之间的规定,即要求CFTC和SEC向国会建议对有关法规和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解决两者在期货监管和证券监管上的冲突。(4)撤销OTS和OCC这两家监管机构,组建一个新的附属于财政部的联邦政府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the National Banks Supervisor, NBS)——由其负责对所有联邦注册银行及存款机构、外资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及分理处实施审慎监管。


  

  第四,成立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CFPA),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金融不当行为的侵害。《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针对CFPA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CFPA定位为单一的联邦级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由其设立理事会专司针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且有权对上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监管。(2)将CFPA打造成为拥有稳固和强大资金流的独立机构。(3)授权CFPA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定权、监督实施权、纠纷裁判权。(4)改革消费者保护措施,赋予CFPA约束或取缔供应商提供强制性仲裁条款的权力。不仅如此,CEPA还有权要求供应商采取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并与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全面揭示消费者的权利以及他们所承担的成本、损失和风险。


  

  此外,《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就FRS紧急贷款权限的修改、扩大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范围、改进金融公司高管的薪酬标准、改善会计标准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出了建议,并敦促各国当局对审慎监管、洗钱、恐怖融资以及税收信息交流制定更严格的标准,改进有关信息分享的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应付跨境危机。


  

  三、变与不变: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评析《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是奥巴马政府推出的最具雄心的改革与振兴计划之一。奥巴马上台之后,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救助金融机构和刺激经济复苏,另一方面立即专门组织以财政部长盖特纳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萨默斯为负责人的特别小组着手研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可以说,这份经过充分酝酿、审慎推出的新多边监管体制改革计划是上述“原罪论”与“改良论”双方博弈的结果,在总体温和的改良中不乏带有一些激进的一体化改革色彩。下面,笔者对此作一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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