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循序渐进: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作为危机后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还需经过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辩论、修改和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新的法律付诸实施。尽管我国不是此次危机爆发的发源地,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改革思路和举措对我国未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颇有启示:
首先,统一监管未必就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唯一出路。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架构基本上属于按机构性质划分监管权的多边监管。国内很多学者对此一直存有质疑,认为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进和金融自由化历程的加快,我国有必要重整当前的多边监管体制,建立一体化监管体制,监管架构由“一行三会”变为“一行一局”。[22]更有学者以晚近日本和韩国的统合监管体制改革成功为例,强烈建议我国进行统合监管体制改革。[23]然而,经受过此轮次贷危机重创的美国,为何依然拒绝进行完全一体化的改革呢?其所蕴含的一般性意义值得我们冷静思考。事实上,金融的分业与混业经营未必与多边或者统一监管体制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多边监管或者统一监管本身并没有孰优孰劣。选择何种监管体制既取决于一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又要受政治、文化、历史甚至地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传统同美国相类似。在当前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摆脱、金融混业经营尚存大量风险、监管立法水平尚有不足、监管技术尚不完善的情形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同美国一样,即在现有的多边监管体制下循序渐进地对其进行相应的堵漏和改良,而不可推倒重来,贸然引入统一监管体制。把握多边监管这个大前提,不仅与我国的国情相契合,而且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综合化的转型。
其次,要尽快明确控制全面市场风险的责任主体,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金融风险跨市场、跨系统传递的隐患不可小觑,故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尤为必要。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9年7月28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也明确表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将FRS“改造”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主张值得借鉴。[24]笔者也建议我国在今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不妨明确人民银行所具有的控制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主体地位,由其担负收集各种监管信息、防范与处置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职责。
再次,强化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与协调。虽然我国三大监管机构早在2003年就签署《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权力支撑,这种会议制度流于形式,以至不了了之。[25]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仿效美国设立FSOC的做法,将上述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转化为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机制。该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有适当的权限与能力来制定机构间的协调方式、协调内容和配套的程序性规则等,以对“三会”的监管合作及协调形成硬约束,从而有效避免“三会”间级别平等、互不买账、各自为政的局面。
最后,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以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检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真空现象,尤其是对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自由放任。虽然我国目前主要还处于分业经营阶段,暂时不存在混业经营带来的重大挑战,也远未经历像次贷危机那样的重大考验,但美国因金融监管上的疏漏所招致的危机无疑是前车之鉴。故未雨绸缪,将各种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的规制范畴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或关联企业并表监管的规定对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与蔓延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