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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信访内在规律推动涉诉信访矛盾化解

  

  首先,要优化调审对接模式。实践证明,那种组织涣散、指导不力、调解无序、保障缺乏的所谓“全社会”调解、泛而无边的“民间调解”,由于没有法官的参与指导、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群众积极性不高、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等,实施效果都不理想。实施诉讼源头治理,必须要在立案阶段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化解,必须在法官的主导下,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行调解队伍,必须要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保障,形成诉讼内和法官主导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通过规范化的审前调解化解掉50%到60%的民商事案件。


  

  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上海徐汇区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聘请由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人民调解员及青年律师等组成的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委托他们进行诉前调解及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成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房产纠纷、商事纠纷等“10+1”专业工作室,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通过开展审前调解,上海徐汇区法院80%的民商事案件都在审前得到解决。


  

  其次,立案庭推进调审对接是职责所在。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内在规律和司法实践要求的。法律明确规定,调解应当贯穿于法院审判过程的始终。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有利于提高民商事审判整体效率,降低一审案件上诉率,解决二审“终审不终”,缓解“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能够抓住矛盾尚未激化的短暂时机,提高调解成功率。这项工作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西安会议就提出了要求。目前,将“立案调解”表述为“先行调解”,已经成为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中的规范性语言表述。实践证明,哪个法院重视,工作进展快,信访压力就小。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调解是信访源头治理的必要措施。


  

  再次,要大力开展审前调解,规范调审对接。从实际情况看,审前调解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十几,最多的也就达到百分之三十多,这样的比例远远不够。英美法系通过实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只有不到百分之四的案件进入庭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国内先进做法,进行一定的实践。


  

  健全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大信访格局


  

  所谓多元化解机制,就是指社会通过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营造多种化解人际矛盾或纠纷的有利环境,创建多元化解和解决纠纷的制度、组织或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或纠纷提供多种化解渠道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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