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人类的军事行为又经历了新石器时代准军事阶段的发展。这一阶段人与人之间不仅有了以血缘关系为内核的血亲意识,而且人与人发生了血缘关系的冲突,特别是到了母系氏族繁荣时期,部落与部落之间发生了“血亲战争”。这类战争的目的多是出于争夺天然资源、血亲复仇或者集体自卫。这是人类战争的最初形式。[8]这一时期,人类开始把他们在与自然界野兽搏斗中学到的团结协作经验应用到血亲战争过程中来,表现在作战方式上即是“全族皆兵”。“参加战争的人是整个氏族或部落的全体成员。……复仇心理有着集体自卫、集体反击的行动原则,这恰是军事观念中有组织的军队概念的前概念形式。”[9]大约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战争成为经常性的职业,专门从事军事活动的职业武装力量团体--军队出现了,人类完整意义上的军事实践活动也随之出现了。从那时起直到今天,人类社会在军事活动领域一直呈现出以下分工:军队是国家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不事生产,以战争的准备与实施活动为自己的专门职业,负责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生活环境;民间社会则成为国家物质生产、生活资料的提供者,主要从事日常的生产活动,但亦需履行一些军事支持义务。如依法服兵役、接受征召、军事训练、生产武器装备、从事国防设施建设、确保自己的行为不干扰国家军事活动的顺利实施,等等。前军事行为时期人类形成的群体协作意识也以整体主义的观念形态迁延到军队的战争准备与实施活动过程中来。
整体主义观念是军队战争素质养成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军队最直观的表现即为有组织的进攻与退却,不管你是一个胆小如鼠的懦夫,还是一个无所畏惧的勇士,在战争面前都只能是闻鼓而进,闻金而退。“从事战争的人只要还在从事战争,就永远会把同自己一起从事战争的人看成是一个团体,而战争的精神要素,主要是通过这个团体的规章、制度和习惯养成固定起来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因此,我们绝不能轻视军队中的团体精神。这种团体精神就如同一种粘合剂,把各种精神力量粘结在一起,组成武德的那些晶体,要依靠这种团体精神才能比较容易地凝结在一起。”[10]军人的勇敢是一种重要的武德,但“军人的勇敢必须摆脱个人勇敢和随心所欲地显示力量的倾向,它必须服从更高的要求:服从命令、遵规守纪、讲究方法。”[11]
整体主义观念是军队战斗力增强的必然要求。军以战为主,战以胜为先。“军队是为打仗而存在和进行建设的”,[12]“军队体现国家意志性维护军事利益的物质基础是战斗力,无论是在平时或者是在战时,战斗力都是任何一支部队的灵魂,一个没有战斗力的群体不是军队。一支战斗力不强的军队也绝不是合格的军队。基于此,军事领域的根本建设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和制度的运行,不断巩固和提高战斗力。”[13]
军队成员来自各个不同的地区和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历、价值观念、精神面貌、心理素质。而军队整体意志力的强弱是取决于各个个体意志力的整合程度。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整体主义观念的养成甚至直接决定了军队战斗力的强弱。拿破仑就曾经指出:“2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3个法国兵,100个法国兵与100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300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300个马木克留兵,而1000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1500个马木留克兵。”[14]这充分说明了整体主义观念在军队战斗力生成中的重要作用。兵圣孙武也指出:“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15]
事实上,不只在军队建设领域和战争的准备与实施领域,整个军事领域包括国防建设领域,都有整体主义观念印记的存在。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是军队,但军事并非仅仅是军队之事。军事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军事也就成为了整个国家的事务。“国家的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此领域的事务都负有义务,并且只有在履行了此义务后,其各项权力才可能实际享有或者实现,才会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先有整体安全,而后才会有个体安全。这就决定了此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建立、运行具有极强的国家意志性,即进入此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以既定的国家意志为意志,必须服从该国家意志,不能有与此意志相悖的意志;该社会关系的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命令与服从关系,即主要表现为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特定机关指挥、命令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