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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知识产权是什么

  

  卢梭的先占先得理论在正当性上却更站不住脚了。人类的确是为了摆脱野蛮人的丛林法则,进入秩序社会,才共同认可了先占先得的正当性,从而在秩序中保障了人们程度迥然不同的自由,使人类社会进入了有财产,有人格,有人权,有自由;无财产,无人格,无人权,无自由的“亚文明”社会,但是卢梭所说的公义仅仅是形成社会所必须的秩序和基本上是少数人剥削和压迫多数人的自由。这一公义质量的低劣至极。


  

  综上所述,卢梭和洛克的理论不应当作为财产权起源正当性基础学说。


  

  第二节、法律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长久以来,所有权理论都是以私有权理论为基础,以私权为模型建构的。即使公有制的产生后,公有权的产生和发展也没有对旧的所有权理论产生足够的冲击,相反,法学是以私权为模型建构公有权的,而公有权至少在性质、内容、特征和结构上与私有权有着显著的对立和差别,这种对立和差别本可以拓宽人们探讨所有权理论的视野,引起所有权理论的质变。事实上,公有权与私有权的对立和差别,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扬弃旧的所有权理论,在社会财产权这个母体权利基础上,重新建构关于其子权利的理论,即公有权(主要指全民所有权)与私有权理论,通过公有权私权化和社会化,建立科学的公有权理论,完善公有制经济的结构形式;通过私权社会化,为政府依法引导和干预私有权以及公私财产的联合设定科学的路标和界线。要确立社会财产权,在社会财产权理论基础上,建立科学、正当的新物权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法律就必须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另外,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必要性还在于:


  

  一、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


  

  社会由整体和部分构成。所谓部分是指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指阶层、利益集团和阶级。正义是指利益与利益、自由与自由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和谐状态。要想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阶层、利益集团和阶级之间保持正义关系,就必须首先保障他们与社会之间的正义关系,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事实上,正是因为不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才使阶层、利益集团和阶级之间失去了正义的基础,才人为地将社会撕裂为相互恶性争斗的阶层、利益集团和阶级,并使阶层、利益集团和阶级之间压迫和斗争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


  

  二、是正确处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


  

  正是因为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缺失,不同的阶层、利益集团和阶级之间的斗争才到了没有国家就不可调和的程度,才使国家这个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具有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正当资格,从而异变为一个阶级剥削和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在这种政治框架下,社会成员因为得不到社会整体这个屏障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受国家侵犯。在这种政治框架下,民主已经由本意上的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异变为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权力通过服务权利服务资本,反过来,权力在资本制约的基础上,通过服务权利与资本博弈。西方的“民主”形式表现为三权分立。这实际上把议会这个高于国家机关的社会自治机关降低为国家机关。而在正义的社会体制中,社会及其成员是主人,国家是他们的管家。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自议会这个社会自治机关的授权,并受其领导和监督。所以,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正确处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


  

  三、是社会科学找回正当性和科学性的基础


  

  社会科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经济关系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制约着社会科学的正当性和科学性,社会科学则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通过自身的进步不断打破经济关系的制约,为建立更科学、正当的经济关系引路。由于法学至今没有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用洛克和卢梭的财产权理论指导经济关系的构建,正当、科学的经济关系及其理论至今无法建立。反过来,不正当、不科学的经济关系及其理论,制约着社会科学,使得无数有良心的社会科学家建立真正社会科学的努力,胳膊拧不过大腿,至今未能找到建立正当、科学的社会科学体系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得到法学的确认。总之,只有法学承认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社会科学才能找回自己正当性和科学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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