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经验表明,隐私权不仅得到了民事基本法律的承认,而且逐渐从民事领域逐渐上升到宪政领域,演变为宪法性权利。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规定,隐私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隐私权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时至20世纪60年代,法官通过在案例中解释宪法(最初的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将隐私上升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此外,美国的一些成文法也确认了隐私权。从1968年到1978年间,美国国会曾颁布了6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一些州议会也制定了相应的隐私保护规范。目前,至少有10个州的宪法明确提出了要保护隐私权[16]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提升了隐私权的地位,尤其是能够使其对抗国家的不当干预。在美国法中,隐私权的外延具有较大的弹性,其发挥着类似于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作用。[17]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欧洲,《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了隐私权,2000年通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也规定了隐私权。[18]因此,许多学者认为隐私权已经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虽然迄今为止,欧洲各国的宪法大多尚未确认该权利,但其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表明,其地位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俨然成为宪法性权利。
(二)空间隐私权的发展—从物权的保护到人格权的保护
空间隐私权是一类新型的隐私权,其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人、干扰的权利。空间隐私所涉及的空间包括两种意义上的空间,一是物理学上的空间概念,指以一定的长、宽、高来界定的三维空间。房屋内的空间就是典型的空间隐私,这正如法谚所云:“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 man' s houseis his castle)。空间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私密空间,此种空间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旅行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中的空间隐私主要是从第一种意义上说的,主要局限于不动产范围内的空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私人住宅,即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但私密空间也是隐私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空间隐私权的产生及发展代表了人格权发展的新的趋势,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承认空间隐私权。具体来说,空间隐私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住宅不受打扰的权利。一般认为,空间隐私主要局限于不动产范围内的空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私人住宅,即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住宅是个人所享有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是公众人物,对其纯粹的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人公众人物的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不得非法对个人空间进行搜索、搜查、窃听,否则构成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例如,某地发生的民警闯人他人房间干涉夫妻观黄碟一案,[19]就构成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传统观点认为,对住宅自由的保护是物权法的范畴,但在现代民法上,私人的住宅本身形成了个人生活空间,私人对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就成为了隐私的范畴,其转而应受人格权法的保护。我认为,对住宅的自由从财产权的保护到人格权的保护本身就体现了法律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发展,也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因为单纯的从财产权的角度来对侵害住宅自由的行为提供救济是不足够的。例如,未经许可而闯人受害人的房间,受害人最多只能要求侵人者离开,而不可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其定位为物权,最多只能请求财产损害的赔偿,甚至有时也不能证明财产损害的存在。但若纳人人格权法保护的范围,受害人就有可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救济的范围和方式就不断增加。此外,空间隐私权扩大了隐私的内容,这还可以为构建政府和个人之间合理的关系确立了一个规则,即除非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权力机关也不能随意侵人私人住宅。自然人的住宅自由,不仅仅限于个人所有的房屋,还应当包括个人租用的房屋,因为个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也形成一个合理的空间,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