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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新发展(上)

  

  (四)网络隐私的发展及其对隐私权的挑战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就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35]


  

  严格说来,网络隐私并不是独立的隐私权,它只不过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从它具有隐私的基本特征和传统隐私的基本内容的角度来看,它并没有超出传统隐私的范畴。就隐私的内容而言,网络隐私的内容与一般隐私的内容相同,都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生活秘密、通讯的自由、空间隐私等。只不过是以网络为载体,形成于网络环境之下,因此,它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例如,侵害的方式不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一般的隐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网络隐私形成了一种新的空间隐私。在网络隐私权下,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生活安宁等都是在虚拟空间中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这也是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因此网络侵权行为一般都是在网络空间里实施的。[36] 例如,个人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作为个人的信息,其对外披露,并一定会对个人的人格利益造成侵害。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它可能成为个人的重要隐私。通过互联网来发布个人的这些信息,就使得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客体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不完全相同。比如个人的购物偏好,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其经过整理加工之后所形成的数据资料具有经济价值。再如,有关个人的隐私在现实生活中与在网络生活中也不相同,个人在网上记载个人的资料采用加密的方式保护,此种资料为其周围的人所知晓,但只要没有在网上公开,就可以称为网上隐私,所以,它和现实中的隐私不同。[37]一般来说,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取决于权利人在网络中的活动范围,在网络上已经储存大量个人信息的权利人,显然享有广泛范围的隐私权,不经常使用网络的人,其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必然狭小[38]。


  

  第二,网络隐私容易受到侵害。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发达,导致在网上披露、传播、修改个人信息更为容易,在瞬间可以传播到世界各地,一旦传播开去,信息可能长期地留在网上,可以无数次的下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负面影响。“艳照门”事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仅仅一个网络帖子很短时间内就被三千多万人浏览过,这种隐私散布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是传统媒介所完全无法相提并论的。通过互联网非法披露某个人的隐私,实际上是向全世界散布这种隐私,将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给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家庭关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另一方面,转发电子邮件、转帖等交叉传播方式造成的影响更为惊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转载和传播极为便捷,因此转载行为不但会无限制扩大损害。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损害的防止也成为当代隐私权法律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第三,侵害行为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一方面,网络上人格权侵害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例如,通过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就与传统上的隐私权侵害不同。传统上侵害隐私的加害人通常与隐私权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也易于认定。但在网络上,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任何联系。进人网络之后,人人是信息接受者也是传播者。在低质媒体的情况下,人们只是被动接受信息的受众,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用户,也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并且侵害人通常往往以匿名的形式从事网络活动,其实施侵害行为以后,查找侵权行为人也比较困难。[39]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地域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某人坐在家里,就可以以匿名的形式发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辞。网络的技术性越来越强,使得对人格权的侵害更为复杂。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通常需要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例如,Cookie的运用,黑客用于远程攻击的木马程序、群发邮件技术等,就属于此种典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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