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30日,在改革开放经历了十多年、健康保险法制取得长足进步的基础上,我国终于推出了保险领域中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经过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条文数由152条增加至185条,内容也日趋完善。该法除了共同适用的一些原则之外,还设置了18个条文,对健康保险做出了专门规定。在《保险法》的规范下,2006年9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分8章,共53条。它对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的含义,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主体,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管理,健康保险中的精算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投保人)权益的保护。[21]
这样,在1995年《保险法》、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及在此前后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健康(医疗)保险的法规性文件,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 (1998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组成的规范体系下,我国建立起了一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商业健康保险为辅的健康保险体系,它基本上覆盖了全体国民(13亿人口):30%的城镇职工与居民都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70%的农村人口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通过各级医院和医疗中心、站、点等,享受各种层次、各种水平的健康医疗服务。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建立起来的健康保险体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在制度设计上,现在的三种保险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即第一种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远好于后两种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资源的配置不公平。又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水平太低,农民个人自愿交费、国家和地方财政分别补助,加在一起人均一年的保费也只有30元至60元,尚无法解决农民的大病治疗问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比较严重。此外,在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体制中,病人自己出的费用比率过高(一般都在60%以上),医院等医疗保险的供应方的医疗服务供应不足和水平参差不齐,医药费用持续居高不下。这些都制约了我国健康保险事业的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