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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案件标准》,将“主观恶性较小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列为5种不予起诉的情形之一,2011年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又再次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了的规定,现本文对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中华法系的传统思想


  

  悯老、恤老、敬老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三宥三赦”的规定,汉朝有“恤刑”原则,唐朝确立了“矜老恤幼”原则,将我国“矜老”、“恤老”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成为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制定封建刑律的楷模。这些朝代的刑罚制度对老年人犯罪都加以宽恕,减轻刑罚,民国时期也有对老年人“怜恤”的规定。从上述刑法传统可以看出,受礼治思想的影响,我国历朝各代都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宽宥政策,而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刑罚制定和实施无疑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符合刑法的目的性


  

  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法对已经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5]。而处于高龄的老年人,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很小,无需用重刑来实现刑法的目的。相反,如果对老年人施以重刑,既不能对社会不稳定分子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甚至易使公众对刑罚产生反感、对立情绪,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和犯罪。尤其是随着人权主义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接受“轻刑化”思想,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在刑罚处罚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符合刑罚目的的,能够真正做到预防犯罪,对社会起到教育作用,让犯罪的人弃恶扬善,让人们因为法律的人道和理性而遵守法律,并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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