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理解,犯罪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被伦理道德和刑法规范加以界定,而刑罚作为直接作用于犯罪的法律制裁,与犯罪被视为“孪生兄弟”。刑罚体现着人类朴素的报复的感情色彩和“报应”观念,毕竟面对活生生的犯罪行为以及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尤其重要的是依据人类朴素的报应观念加以及时的制裁,国家因此必然通过相应的暴力措施来加以应对。与此相反,犯罪行为人则往往基于自身利益而特别关注刑罚的轻重,因此往往将刑罚背后的责任归结置之度外。从刑法社会效应的角度上,刑事裁判注重的是社会公众对于裁判的合法性评价,希望将刑罚裁量的轻重与具体的罪行、手段、方法、危害结果加以比较,从而维护刑法在社会认识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在我国民众观念中,刑事责任被等同于刑罚,而法律是否能够真正公正地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取决于施以刑罚轻重的社会评价。基于以上认知,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是注重对刑罚的计算精细化。刑罚的轻重直接成为实现法律尊严和体现法治“公平正义”目标的标尺,但这又带来疑问:这种被计算精细化的刑罚是否真的意味着公正?是对犯罪者的公正,还是对被犯罪所侵害、利益受损者的公正?第二种“现象”是社会民众应有的法治意识陷入了报应的“轮回”之中,尤其是为了个人的报应观念而不惜违反法律,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公法”与“私利”在这里被混为一谈,这对于法律的实施危害更大。同时,对我国社会民众来说,遵守刑事法律的动力也往往建立在这一“福孽报应”观念之上,“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甚至成为约束多数民众行为的最重要因素。这种观念也成为对一切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一种很好的解脱之法,以此佐证“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反正冥冥中的报应终归会替人们实现公平的。这样一来,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就更低了。[5]
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刑罚处罚并不等同于刑事责任,刑罚仅仅是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或者主要的承担方法,是解决刑事责任众多的途径之一。同时,作为一种法律后果,刑罚并不绝对地作用于所有的犯罪,司法实践中没有最终形成刑罚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绝对否定。刑事责任是行为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刑法性表达,是国家刑罚权具体实施的前提条件,但其本身并不包含如何解决的内容;刑罚处罚则是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解决方法,是完成刑事司法基本任务的具体手段,通常包括更深层次的政策目的。刑事责任既着眼于针对已经过去的行为的制裁,又充分顾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因而更多地强调责任的主观因素。[6]遗憾的是,真正连接犯罪危害、犯罪者惩治、犯罪预防、刑罚制度、刑罚功能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却成为了表面的表述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