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如果认为基金是种财产,那么我们只是以静态的眼光去看基金,根本没有看到这些财产在运行中所体现出的主体特征。如果认为基金是种投资方式,那么我们只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基金,只表明了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作用。笔者认为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在实践中,基金会在某些阶段以一定的主体身份出现[6],若在基金法中不给予其实体地位,将对基金的实际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7]较为妥贴。
投资基金按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和向特定对象募集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出于对公众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在信息披露、核准程序、市场交易等方面有较严格的规范。私募基金限于合格投资者投资,对投资者资格和数量等有所规定,如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及配偶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个人近两年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在内收入高于30万美元并预期本年度达同样水平的自然人;也包括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纪商、投资银行等。
投资基金按投资方向的不同,主要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前者主要投向已上市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外汇等市场,如对冲基金;后者主要投向非上市的企业股权,如投资于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支持企业成长,也为公开市场培植了上市公司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都有公募、私募之分。
投资基金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凭证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组成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遵照信托契约进行管理活动,基金收益也按照信托契约进行分配。公司型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并运用于投资等;公司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方式分配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公司本身就是基金资产的经理人,托管人受托保管资产,聘请投资顾问公司担当管理人。合伙型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结构比较简单,多数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责任。英国最早的投资基金是契约型的,由投资者和代理人通过信托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879年英国《公司法》的颁布,使投资基金开始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公司型。美国的投资基金多为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根据基金受益凭证能否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发展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投资基金也是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它将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