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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

  

  就以上信用卡套现的基本方式而言,其第2、4项属于最为常见且危害最突出的情形。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放大发卡银行的信贷风险、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无担保的借贷工具,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发卡银行的补救措施非常有限。特别是许多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套现时,随着套现的深入必然出现持卡套现数额叠加、还款周期缩短而最终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及利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资金流动程序进行套现的风险最终将转嫁到银行身上。第二,诱发欺诈办理信用卡风险、危害公民个人资信。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存在使得非法敛财效应明显,极易诱发不法分子窃取、骗取、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以用于欺诈办理信用卡。由于实施套现获利的行为人与信用卡所对应的持卡人信息并不一致,即使该套现行为被有关机构发现也无法实施补救措施,信用卡发卡行之间的市场竞争也客观上加大了欺诈办理信用卡并以之套现的风险。第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损害合法商户利益。由于信用卡套现的流程简易、介入门槛较低、收益较大,许多不法分子设置虚假POS机具、虚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虚假商品买卖活动,规避《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给金融秩序造成严重混乱。虚假交易与虚假信用卡刷卡行为的泛滥,也给合法商户的经营造成了重大干扰。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及其争议


  

  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理论上和实践中基本上都没有异议,但是如何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尤其是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就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基本定性而言,有的主张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犯罪且应当修改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1]上述观点显然属于偏重于从立法层面来处理信用卡套现行为,就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司法认定而言需要区分信用卡套现参与者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需要区分信用卡套现参与者的客观行为、主观态度将信用卡套现行为区分为民事的违约行为、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以下以信用卡套现具体个案的审判为例来探讨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性,并对相关争议予以辨析。


  

  案例一:孙某准备入市炒股,但资金不足。某日在街边发现一个小广告:“本公司办理无担保信用卡套现、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养卡、信用卡分期付款,快速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即拿出本人原先从不同银行办理的7张信用卡到该广告联系地点利用POS机具虚假消费刷卡套现15万元,期望能够在信用卡免息期内通过在股市投资快进快出的方式获利并将该获利的一部分偿还信用卡套现额度。随后在1个月之内果然盈利8万元,孙某将该盈利分别偿还各银行信用卡套现额度,并继续以套现再随之投入股市获利的方式开始循环。但后来孙某所投资的股票大幅下跌,无法按原先计划偿还信用卡套现额度。不久,3家信用卡发卡行发现孙某己有20万元额度尚未归还,即向孙某催收,但孙某已无能力偿还,发卡行无奈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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