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
建筑节能较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由于建筑节能的公共品性质,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出于自利考虑,不愿单独承担节能成本。对开发商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的建筑节能激励规定,开发商只是被动地执行节能要求,且节能所得收益多由使用者和社会分享,利益的分配不均也使开发商对建筑节能产业望而却步。
《条例》中规定的激励制度包括财政补贴制度、专项资金或基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分户计量收费制度。但这些激励制度的执行实效并不尽如人意。财政补贴往往数额不大,有时到位率达不到百分百;专项资金制度虚置,青岛目前还没有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制度与新科技的发展并不同步,如STP保温板是目前全国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的最佳选择,安全又节能,但购买和使用这一新科技材料却不享有税额抵免的优惠,因为它并未出现在优惠目录里,这就使得税收优惠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变得口惠而实不至;由于供热体制改革滞后,分户计量收费制度在青岛并未真正施行。激励制度的整体失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执行实效。
四、增强《条例》执行效能的途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条例》施行后取得了突出的绩效,也存在大量的问题,增强《条例》执行效能的途径应当如下。
(一)以地方具体情况为立法根本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要保障地方法规的生命力,必须以地方具体情况为立法根本。严寒的北方地区与炎热的南方地区,城市住宅与村镇住宅、住宅与大型公建之间在能源结构方面、发展模式方面、能源应用等方面各不相同,所面临的矛盾、问题显然不一,而解决矛盾、问题的途径、方式也决不可能一致,因此在进行建筑节能立法时首先要强调从地方情况出发,同时注意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避免短视。
(二)理顺执法体制
目前,青岛市已经成立了“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青岛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加强节能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虽然,建筑物节能也包含在大节能这一大框架之下,但是其规划审批、税收优惠、科技利用等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且涉及诸多部门,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指挥协调。
(三)健全经济激励机制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激励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市场规律推进节能,对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除继续实施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外,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出台相关激励优惠政策,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如近期出台房产税,应对国家认定的绿色建筑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