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宗平,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注释】 比如
立法法第
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002年8月29日,顾昂然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法制讲座上作了《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讲座。
本文特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
该条内容在
宪法第
九十六条第2款中也有同样规定。
该法中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fa.jxcn.cn/news/16556.html;
http://www.yzdb.cn/html/2009121421128.html;
http://www.feidong.gov.cn/display.asp?id=29057;
http://www.scspc.gov.cn/html/gdll_24/2008/0708/46958.html 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已规定,“一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也“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军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一内容,尚无法明定。
现实中,大到地方政策、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中到行业制度、企业规章,小到业主公约、村规民约等,违宪、违法现象严重。个人认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宪法没有规定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一个重要原因。
结合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看,地方组织法上说的“科”,是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法律上的“科长”,是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按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为准立法活动。
宪法第30条第3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即不包括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中的“立法”。
刘宗发、刘小红编《和谐妙语》(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195页)条目584:“四国电视剧:日剧点头哈腰,韩剧絮絮叨叨,港剧胡编乱造,大陆剧好的真好糟的真糟。”从中可见,编者是把香港当作“国”对待、同时认同“陆”、“港”并列为两“国”的。
如胡总书记在庆祝政协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有如下一段讲话。该讲话在中国政协新闻网(官网)上也刊有,见网址:
http://cppcc.people.com.cn/GB/71578/10083727.html:
......
第四,继续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贡献力量。人民政协要贯彻中共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积极拓展同台湾岛内有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的联系和沟通,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领域拓展,使两岸同胞联系更广泛、感情更融洽、合作更深化,推动两岸关系在新的起点上向前发展。要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积极推动内地同香港、澳门的交流合作,加强同香港和澳门政团、社团及代表人士的联系,支持港澳委员在香港、澳门社会政治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国家发展献计出力,不断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要坚定不移维护祖国统一,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势力和分裂行径。
比较费解的是,港澳回归祖国已十余年,为什么还要在“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讲港澳问题呢?另提辟一段论述港澳问题,是不是逻辑上更妥当一些?
个人认为,宪法及配套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居)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准确的,但有必要也完全可以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性”字去掉,即采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提法为好。理由是更简洁,同时可消除不当断句引起的恶意。鉴此,文中除所引法条忠于原文表述外,其他内容采优化后的提法。
理论上的区分,有关文章较多。可参
http://www.cdsrd.gov.cn/art/2009/2/19/art_14270_197319.html;
http://www.lcsrd.gov.cn/view-2224-1.html>。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
人民法院组织法同时于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时于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作第一次修正;同时于1986年12月2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作相应修改。有趣的是,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
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第二次修正,但未同时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第二次修正。这一次的不同步,自有原因,但具体原因不明确。而且,由于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未进行第二次修正,造成“反革命”这类
刑法、刑诉法上早已取消的政治术语存续至今。这或许又是“送”给西方批评我国存在政治犯这一污蔑说辞的有力证据。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的文本表述是“职权”,但又因用的是“保证”字眼,故理解为职责为当。
在此,暂不讨论“监督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主体。
检察系统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已成共识。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2日公布《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同年7月29日又发布《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29日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大系统对检察系统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做法也有了肯定的实例,如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1条。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1条。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1条。
这可从所引三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具体内容中看出来。
见
宪法第
六十七条第(七)项、第
八十九条第(十三)项,第
九十九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四条,第
一百零八条;地方组织法第
八条第(十)项、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