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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现时的《刑法》中,仅有非法行医罪。就是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实施了鉴定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论处。对于虽然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越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执业种类或执业地点,非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员,并没有纳入犯罪主体,予以刑罚追究。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刑法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刑罚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非常正当和必要的。建议在修改刑法条文中:一是修改刑法三百三十六条,将虽然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越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员都纳入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而不仅仅是刑法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特殊主体。从而解决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的局面。在非法行医罪中,将非法为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列入其中,增强和明确刑法调整该行为的可操作性。二是在刑法中明确增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列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通过增加新的罪名,则一方面体现出立法机关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司法机关在打击该行为的时候更加明确,不至于出现操作中的困难。


  

  只有采取严厉的刑罚手段,才能制约这种越来越严重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当然,刑法只是惩治危害社会行为的最后手段,并非主要手段。遏制、根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宣传和教育人民群众自然生育的意识,自觉抵制性别鉴定,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共同任务。其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罗立,单位为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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