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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博弈关系

  

  近代人们以社会契约论为国家的权力基础,自然权利让渡出一部分转化成了国家政府的权力,未让渡的是公民权利。据此,国家权力源于人们的权力并服务于公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存在必须以服从公民权利为前提,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因此权力的合理有效运行对于公民权利的保证、社会安定和谐至关重要。权力的所有者和执行者可能不同,如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而执行者是国家具体而言是国家机关,主体的不一致会为权力异己埋下伏笔。而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部分,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走向无边界的状态,将国家权力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很有必要。[15]宪法从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宪法构建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确定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原则[16],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又保障了宪法的实施。


  

  (二)社会权力的含义和存在环境


  

  对于什么是社会权力,郭道辉认为:“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政府)的支配力。”[17]本文认为社会权力可以看做是统治权中的治权中的社会治理权。社会权力由分工而产生,其主体是社会主体,除了国家和政府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成为社会权利主体,这些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非执政的政党等。社会权力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力。这些社会资源可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


  

  社会权力依附于法治社会,只有在法治的环境里才会得到全面的发展。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具有永存性、全部社会生活民主化、自由化的特征。自由的氛围能够让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充分表达言论和创造力,避开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收集足够的资源。


  

  (三)宪政视角下二者的博弈关系


  

  国家权力的配置中第五个配置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8],系称统治权与自治权的关系,本人认为也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国家权力来自于社会,其最终的发展方向是不断回归社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是冲突和制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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