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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路:从划分模式到探求共性

  

  二、比较研究的替代进路:探求共性


  

  面对唯模式论夸大不同法域刑事诉讼程序差异的隐忧,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它们的相似之处,设计普适性的刑事诉讼法分析网格(grid)或模版(template)以供读者参考。[15]尽管这些研究远没有达马斯卡的模式划分具有影响力,本文认为,这些共性探讨应当是目前比较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替代进路。这里将参考一项广为学界忽视的研究,即美国学者巴顿·英格拉姆(Barton Ingraham)在1987年所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的共同分析框架以及发展路径,辅以笔者的讨论。


  

  英格拉姆在他的专著《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法国、苏联、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与实践》提出,比较法学界应当开始关注各国刑事诉讼法的相似和共同之处,而不是它们的差异。[16]他的观点与上文对于唯模式论的批判偶合。他认为对立模式的差异已经模糊了,不仅因为纯粹的模式并不存在(以法国的混合模式刑事诉讼法为例),而且因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具有相似的功能,解决相同的问题。[17]本文认为,他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各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都是共通的,即实体真实、程序规范和法律和谐(即及时地化解纠纷),这些共同的目的决定了不同法域刑事诉讼法相似的功能。德国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也以分属两大对立法系的德美两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辅证了这个结论。他指出应该“避免错误的理解,即认为存在根本的、难以逾越的差异。相反,德美刑事诉讼程序相似之处也应该被强调。不仅显见的外在形式相似,而且那些难以觉察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方面也相似。”[18]


  

  英格拉姆认为,尽管不同法域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肌肉”、“内脏”和“器官”或有不同,但是“骨架”是一样的。[19]所有法域的刑事诉讼程序都经历同样的六个阶段,即接受(intake),筛选(screening),指控和保护(charging and protecting),裁判(adjudication),处罚(sanction)和上诉(appeal)。这六个阶段可以作为比较刑事诉讼法的分析网格(analyticalgrid)。[20]在这个共同的框架内,他比较了代表主要法律制度的四个法域(法国、前苏联、中国和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并论证了它们功能相似。维林(Verin)认为,英格拉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流程的六阶段概括,是一项真正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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