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汉语的词义上,“共同过失犯罪”有两种解释的方式:共同的过失犯罪和共同过失的犯罪。前者是指数行为人不具有犯意联系的多个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后者是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过失,是多个行为人在共同行为中共同注意义务的缺失,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前者是多人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后者是多人实施一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第二,在立法衔接性上,刑法第25条强调通过规范要件来修正犯罪构成。第l款的规定修正了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共同故意而使数个行为人的独立行为连接而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第2款的规定修正的是过失犯罪的犯罪构成,通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第三,在成立的基础上,过失共同犯罪的基础是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每一个行为人都具有相同的注意义务。数个行为人共同过失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整体上的一个行为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上具有一因一果性。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基础是数个行为人实施多个行为,多个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上具有多因一果性。第四,在处罚的罪名上,过失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基于同一行为受到相同的罪名的处罚。作为过失共同犯罪的基础也是其处罚的依据的共同注意义务,对其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予以界定。具体说,是指各行为人不仅负有要防止自己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注意义务,而且负有监督其他与自己的活动有关、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注意防止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7](P263)平等的地位、相互监督的义务,各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相同的过失心理,即都违背了共同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又是实施了共同的实行行为,这就决定了对于各行为人的定罪上一般只能定同一个罪名。[8]相反,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其处罚才能根据各犯罪人的不同注意义务进行处罚,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本意。
综上,在理论研究中应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义在共同注意义务排除说的标准中比较合适。而对于过失的教唆犯、帮助犯则不应视为犯罪;[9](P519)对犯罪人与被害人间的过失竞合(即对向竞合),更不应以共同过失犯罪处理,仅作为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减免事由即可。据此,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个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违反各自注意义务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