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视广告之七宗罪

  

  宗罪三:酒类广告规而不范,烟草广告禁而不止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调研发现,各电视频道仅仅在观察时段(16:00至24:00)的8个小时内播出酒类广告超过12条的就有6个频道。如果按每日24小时计,采样频道在这方面的违规情况更加严重。另外,黄金时段播出酒类广告超过2条的电视频道有9个,占采样34个电视频道的26%。法律明确禁止酒类广告含有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的文字、语言和画面。但是调研发现,有十余种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和形象。还有的酒类广告明示或暗示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如宣称“领袖级礼宾酒”、“成大事,必有缘”、“富贵人的酒”、“开启尊贵生活”等。更有甚者,不少酒类广告还违反法律规定,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


  

  法律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调研发现电视台虽然未播放直接以烟草产品为内容的广告,但变相宣传烟草的隐名烟草广告却大行其道。与普通商品广告不同,隐名烟草广告通常不宣传某一个具体的产品,而是以商务公司或集团的名义进行品牌推广。例如,“优越至上,品生活,深圳好日子经贸公司”、“多一份关爱,东方神韵,科技体现关爱,长白山文化传播公司”等,虽然未点名烟草,但是由于公司名字与著名烟草品牌同名,公众自然心领神会,从而达到烟草广告的目的。


  

  宗罪四:电视广告滥用儿童形象,不良内容损害身心健康


  

  由于电视容易为儿童所接触,因此,与平面媒体广告相比,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入。为了保护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许多国家对儿童电视广告的内容和播放时段作了严格限制(如爱尔兰、希腊和意大利等),甚至全面禁止电视台播放儿童广告(如瑞典、德国等)。我国《广告法》也确立了“保护青少年健康”的原则,但整体而言,电视广告的监管在儿童保护方面做的非常不够,致使大量广告滥用儿童形象,且包含大量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一,使用儿童形象的电视广告数量泛滥。根据《广告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为了探究儿童电视广告的播出情况,调研组对儿童产品广告和儿童参与演示的非儿童产品广告(儿童参与型广告)进行了分别统计。调研发现,整体而言,出现儿童形象的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5以上,即每5个商业广告中,至少有1个在利用儿童形象做广告。另外,这里的所谓“使用儿童形象”,还未包括单独使用儿童声音或儿童卡通形象的情况,如果加上这类广告,出现儿童形象的广告占商业广告的比例会更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