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像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这都是在司法过程中非常敏感的问题,怎么来把握这个度?我们不好说公开就侵犯隐私权,不公开就保护隐私权。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哪种情况下可以公开?哪种情况下不可以公开?隐私权保护在中国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中国几乎没有隐私权观念。《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把隐私权写进去了,但没有展开,只是提出一个概念。这个问题很尖锐。
有些问题我觉得比较好回答,像第三个问题即司法公开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应该是正相关关系,即司法公开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浙江高院在这个问题上讲的理由我觉得稍微牵强了一点,说是由于超负荷工作,法官承载力有限,案件审判就会出现瑕疵和疏漏,这个瑕疵和疏漏被人抓住放大以后会成为借口。我认为这个作为司法公开和司法权威的联系有点牵强,我觉得从正相关关系来讲,应该说公开对我们司法权威的维护还是比较有利的。把法官超负荷工作作为工作疏漏的原因有点牵强。还讲到言多必失,有的法官在写裁判文书的时候使用模糊语言,我的理解恰恰相反,我觉得公开以后恰恰对法官提出了压力,促进也好,压力也好,其实促使他要认真地对待他的每一个字。我认为这样公开的效应大,你那个模糊语言别人是能看出来的。你要是采取踢皮球,用模糊语言,公开以后是要遭受批评的,因为大家都可以搜你这个判决(现在有专门研究判决书的),就会在你这里面挑毛病。所以我觉得可能存在那方面的情况,但是它对司法权威的维护的作用更大一些。
还有像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我的理解是一种正相关关系,还是相互配合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司法成本的关系问题。公开肯定要投入成本,但是我觉得在中国考虑问题要跳出这个思维,如果公开是需要的,是对司法公正必要的,我们就要公开。成本的问题我们再来讨论,我们不能把那样一个问题牵扯到这样一个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上来,把它链接起来。就像这几年我们说案多人少,那我们就解决人少的问题,但是我们却是想办法怎么把案件踢出法院,一系列问题就来了。你不够人就增加人,现在有的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都是有的,但我们老是打不开这样一个思维定式。在对于问题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我觉得有点牵强,它忽略了我们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既然这个目标是正确的,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要投入,不管是人力成本还是财力成本,国家该投入的还是要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