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包括刑罚总则规定的应当从重情节和刑罚分则规定的应当从重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三、零四、零五条规定之罪的;(5)武装掩护走私的;(6)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7)奸淫幼女的;(8)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实施该犯罪的;(9)索取贿赂的;(10)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二)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酌定从重情节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死刑或者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是指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如果存在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酌定的量刑情节有:(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动机;(3)犯罪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结果;(5)犯罪的时间、地点;(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8)犯罪人有无前科;(9)因犯罪造成的损失;(10)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11)犯罪后是否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等。下面主要探讨实践中常见的因存在酌定从宽情节而可能不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的案件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因为矛盾、纠纷突然激化而发生,具有偶然性;犯罪人犯罪往往出于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犯罪时处于极度冲动、十分不理智和行为失去控制的状态中;被害方大多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此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惯犯、预谋犯来说,要小的多。另外,这种矛盾纠纷其本质仍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合适,最好不适用死刑,特别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老年人犯罪的案件
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整个社会对幼者、老者都体现特有的大度与宽容。在法律上,我国古代的《周礼》规定了“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所谓赦就是赦免其罪行,其中“幼弱”、“老旄”分别指年幼儿童和年迈老人。现行刑法也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第21条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既然可以从宽处罚,也就说明其可能不具必须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性。河北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陈殿福曾说 :“老年人自我辨控能力大大下降,对其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必难赢得社会认同,同时也会降低刑罚效果。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随着年龄增长,其行为能力在逐步下降,直至没有犯罪能力。所以,老年人犯罪,只要不是罪大恶极,一般不宜判处死刑。”[11]目前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三条也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由此可见,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既是传统,也是趋势,而且即将被规定在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