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性原则与实质的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要求刑法规范明确,避免模糊性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立法者水平以及规范用语等诸多因素限制,规范的模糊性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司法解释。合理性原则作为模糊性规范的基本指导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遵循的。在解释、适用刑法规范时,有权解释机关和法官不必拘泥于形式制约,而应该遵循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现理性与实质正义。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项规定,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以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是判断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的依据。该司法解释无疑十分中肯,符合合理性原则要求,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不过,对于《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将之认定为《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即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35]这种理解就违背合理性原则,不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刑法目的。一方面,《广告法》将广告限于商业广告,并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虽通常是虚假广告的直接主体,但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也完全可以借助非商业广告主体或者他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目的。此外,许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没有承担费用,也能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达到不法目的。毕竟,虚假广告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这与是否需要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广告费用没有必然联系。可见,将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解释为《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并没有充分实现对广告市场管理秩序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律的最后保护伞,不必也不应该完全受制于其他部门法律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将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认定为商业广告,违背刑法的规范治理目标与合理性原则,不利于惩治该类犯罪。
【作者简介】
彭文华,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注释】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大谷实:《
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西田典之:《日本
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乔治·弗莱彻:《反思
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290页。
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页。
《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第20页。
参见李龙主编:《西方法学经典命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页。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94-100页。
参见李龙主编:《西方法学经典命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240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58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155页。
西原春夫:《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彭文华:《刑法规范:模糊与明确之间的抉择》,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
莱因何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金振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美国联邦
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没有州能制定或实施删减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能拒绝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212页。
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陈兴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期:《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陈兴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道格拉斯·N·胡萨克:《
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L.Kaplow,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egal Transitions,99Harv.L.Rev.,1986,p.509.
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32、493、494页。
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3,494页。
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58页。
Note,The Case of the Prenatal Injury,15U.Fla.L.Rev.,1963,pp.527,534,53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1、32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黄京平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