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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与发展

【作者简介】
钱仁伟,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注释】 Robert C.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 le, Brown & Company, 1986, p. 639.转引自张国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架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第171页。
19 世纪中叶, 在英国发生的福斯诉哈波特尔(Foss v. Harbottle) 一案中,一小股东声称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让公司以高于市值的价格向大股东购买其物业。事实上, 这些董事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小股东认为公司的大股东以其董事身份进行了损害公司的行为,所以请求法院颁令宣布大股东的行为无效并命令大股东将其所收超过市值的部分交回给公司。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司是本案中的真正的受害人,只有公司才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法院据此驳回了小股东的请求。这一案件确立的规则是:如果所诉事项是大股东有权处理的事项,则不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该事项还是要由股东大会决定。
石慧荣、石纪虎:《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Foss V.Harbottle(1843)2 Hare 461.转引自胡滨、曹顺明:《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Bottomley, Shareholders’Derivative Actions and Public Interest Suits: Two Versions of the Same Story?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 15 (1992), p. 138.转引自钱玉林:《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历史演变和现代化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第120页。
谢文哲:《公司法上的纠纷之特殊诉讼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李小宁:《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对英国、美国、德国和中国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钱玉林:《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历史演变和现代化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
段厚省:《略论股东代表诉讼》,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
甘培忠:《论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应》,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9卷第5期。
前引,《论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应》。
宋兆源,王清施:《中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年11 月号下(总第405 期)。
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参见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页。
参见胡晓静:《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载《当代法学》,2007年3月,第21卷第2期(总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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