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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3)因使用“外挂”而导致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


  

  “外挂”作为程序软件,是一种网络游戏中使用的“作弊器”,它可以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使玩家在游戏时获得更多、更高级的虚拟物品。外挂的危害在于:作为一种游戏的附加程序,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和游戏规则的公平,侵害了其他用户对游戏的正常使用。从法律角度分析,制作、使用外挂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也违反了用户与开发商(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对“外挂”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如韩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外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有专门的网络警察负责处理;欧美则通过信用制度解决:注册游戏时需要用信用卡账号,如果使用外挂其信用卡号将被记录,并导致无法再注册任何网络游戏[7]。目前我国对外挂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解除合同,即采用封号、冻结等方式打击外挂。


  

  从现实情况分析,使用外挂并不会直接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但由于它的使用可以使玩家获得更多的虚拟物品,所以往往也会与一定的虚拟财产纠纷产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性主要表现为:因涉嫌使用外挂,网络公司在采取封号、冻结网民的虚拟财产时,如果措施不当,证据不足,极易引起纠纷。如2004年10月,原告白某在海淀法院起诉被告某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就是由于因涉嫌使用外挂,该公司将原告存放于两个角色中的4枚金元宝1枚银元宝以及其他游戏道具同时冻结,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账号而引起[8]。


  

  (4)复制行为


  

  2007年,在盛大网络公司任要职的王某利用自己任职的便利,与老同学金某、汤某“合作”,擅自复制出售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装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一审的庭审中,对王某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控辩双方存在不同的看法: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分别伙同金某、汤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辩护律师认为:《热血传奇》是由韩国的两个公司制作,盛大只是中国地区的运营商,不享有该游戏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以侵犯其著作权论罪[9]。 2007年3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做出认定和判决: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须花费时间外,还须付出一定费用,如购买游戏点卡、支付上网费等。此外,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金某、汤某虽非盛大公司职工,但他俩与王某勾结作案,属于共同犯罪。据此法院最终按“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5年、3年和2年6个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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