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基本法特色制度述评
王小钢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特色制度
【全文】
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修改工作会议。环资委在完成《环保法》后评估工作后认为:《环保法》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中不一致的环保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之中。这些措施、规定和制度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环境权益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8项重要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环保法》修改主要是制度层面的修改,而非原则层面的修订。以下笔者通过概述美国、巴西、印度、南非、加拿大和俄罗斯环境基本法中的特色制度,以期对我国的《环保法》修改工作有所启示。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被誉为美国环保“大宪章”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是一部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环境基本法。除了创建环境质量委员会外,NEPA还宣布了国家环境政策,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环境政策旨在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联邦政府的所有政策、法规和公法的解释和执行都应当符合NEPA宣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及程序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存有妨害充分执行NEPA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与矛盾。此外,NEPA还要求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确保州、县和市政府以及机构、个人能够获得有助于恢复、维持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建议和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NEPA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NEPA要求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遵守下面的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立法提案、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各种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陈述书:(1)拟议行为的环境影响;(2)拟议行为付诸实施时将会造成的任何不可避免的不利环境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性方案;(4)对人类环境的本土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时将会造成的任何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这个陈述书应当提交给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向公众公开。公众和环保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政府行为的环境影响发表意见。于是,联邦政府机构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在颁布之前都听取和吸收了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