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巴西国家环境政策》
1981年《巴西国家环境政策》(NEP,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是一部旨在保护、改善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环境基本法。NEP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包括行政制裁措施和民事责任制度。行政制裁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第一,按日计罚。当环境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时,对违法者以每日10~1000 ORTN(每月根据国民财富进行调整的货币单位)的幅度累积计算罚款额度。如果州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没有对环境违法者处以罚款,中央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迳行处以罚款。第二,不得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NEP规定,环境违法者不得享受政府提供的经济支持和财政优惠待遇,不得参与官方信用系统提供的资助项目。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环境委员会的决议对环境违法者处以此类制裁。第三,停业关闭。当企业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时,环境大臣和/或地方政府可以向内政部长或总统建议停业或关闭。内政部长有权做出30天以内的停业决定。只有总统可以做出30天以上的停业或关闭决定。
对环境违法者处以行政制裁并不影响环境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论是否存在过错,污染者必须承担赔偿和修复“对环境的损害”和“对第三方的损害”的责任。在填补“对环境的损害”方面,联邦和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第三方的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带给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和修复“对环境的损害”和“对第三方的损害”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NEP确立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填补的双轨制。在公共利益损害填补方面,联邦和州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环境违法者治理环境污染或者赔偿公共利益损害。在私人利益损害填补方面,污染受害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环境违法者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
1986年《印度环境保护法》
1984年的博帕尔事件催生了1986年的《印度环境保护法》(EPA,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的出台。EPA的特色制度包括“伞形”立法架构、刑事制裁措施和公民诉讼条款。中央政府可以在EPA赋予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权限内制定各种法规(Rules),并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为了履行环保职责,中央政府根据EPA制定了涵盖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臭氧层消耗物质管理、遗传工程生物体管理、噪音污染控制、废旧电池管理、生态标识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市政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脆弱区保护等一系列法规。EPA和一系列法规构成了“伞形”立法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