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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基本法特色制度述评

  

  在救济权方面,NEMA规定,针对违反或可能违反NEMA或者其他环保和自然资源利用法律的任何条款的行为,任何个人和团体均有权以下列方式请求适当的法律救济:(1)为了本人或本人所在社团的利益;(2)为了因现实原因不能启动该程序的人的利益或代表该人;(3)为了利益受到影响的社团或团体的利益或代表该社团或团体;(4)为了公众利益;(5)为了保护环境。这意味着普通公民不仅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而且可以为了公众利益和保护环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1988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是“联邦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基石”。为了预防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加拿大议会在修订CEPA 1988的基础上通过了CEPA 1999。与CEPA1988相比,CEPA 1999在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公众环境权益方面有重大突破。


  

  在知情权方面,CEPA 1999规定了政府创建环境登记体系(the Environmental Registry)的义务。环境登记体系为公众及时和全面获取实施CEPA 1999的各种文件提供了机会。这些文件包括拟议和现行的政策、指南、行为规范、部长命令、协定、许可证、法规和公告。公众有权知悉这些文件从拟议阶段到最后公布在《加拿大政府公报》的整个进展情况。


  

  在参与权和救济权方面,CEPA 1999赋予公众向环境部长申请并要求其启动调查程序的权利。环境部长有义务开展调查,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请者。为了鼓励雇员举报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CEPA 1999禁止披露举报人身份,以保护检举人的利益。若雇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拒绝实施可能违反CEPA 1999的行动,实施CEPA 1999及其法规要求的行动,或陈述其想要实施CEPA 1999及其法规要求的行动,雇主不得解雇、惩罚、停职或处以其他不利处分。此外,CEPA 1999赋予公众在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对环境的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


  

  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俄罗斯在环保领域的国家政策。此法开宗明义地宣布,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此法专章规定了公民和社会团体、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在环保领域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取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获得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公民有权成立从事环保活动的社会团体、基金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有权提出进行社会生态鉴定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参加鉴定;就有关环境保护、不良环境影响问题,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诉、申请和建议,并得到有根据的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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