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环保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有权依照规定程序制定、宣传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维护公民在环保领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吸引公民开展环保活动;向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公职人员请求获取关于环境状况、环保措施,以及对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威胁的各种活动的情况和事实的及时、充分和可靠的信息;依照规定程序参与可能会对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活动的决策;就有关环境保护、不良环境影响问题,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诉、申请、诉讼和建议,并得到有根据的及时答复;依照规定程序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项目设计和布局组织和举行听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和进行社会生态鉴定;推荐自己和代表参与国家生态鉴定;向国家机关、法院提出请求,取消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的设计、布局、建设、改建、运营的决定,限制、停止和禁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种活动;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帮助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实现其在环保领域的权利。在对可能损害环境的项目进行布局时,必须考虑居民的意见或公决的结果。
结语
1969年《美国环境政策法》旨在约束与规范政府行为。中国的《环保法》旨在管制和限制企业行为。《美国环境政策法》特别要求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履行环保义务,在制定和实施政策和计划时考虑环境影响。在中国,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论证至今没有写入《环保法》。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本来可以在兼顾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实现政策目标。然而,由于没有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论证,政府及其部门所选择的方案的环境资源代价往往过于高昂。环境资源代价有时甚至远远超过了政策实施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这种发展模式严重背离了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可以消化和吸收1969《美国环境政策法》中的一些有益元素。
在“基础国家”(BASIC)中,巴西、南非和印度的环境基本法比中国的《环保法》相对严格一些。其一,按照1981年《巴西国家环境政策》,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巴西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司法,对此前肆无忌惮的环境违法者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其二,“按日计罚”条款写入了1981年《巴西国家环境政策》和1986年《印度环境保护法》。在中国,“按日计罚”条款不仅没有写入1989年《环保法》,而且没有顺利写入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其三,根据印度和南非的环境基本法,普通公民为保护环境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普通公民提起的刑事诉讼构成了对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我国现行《环保法》的严格程度已经远远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