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意义上,工人赔偿立法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否定了普通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法律原则的革命标志着一种新国家理念的出现。在这一新国家理念中,国家已经不再只是密尔意义上的契约执行者,而成为罗斯福所说的“走向合作互助……的机制”。这一新国家理念可以见之于罗斯福在1934年对社会保障法起草委员会的指示:联邦社保法应当要保护每位工人及其家庭免受“在人类世界中无法根除的不幸”,保障工人及其家庭免受现代雇佣工作的“危险与变动”。(第341-342页)工人赔偿立法的反对者认为新立法是“激进的”、“革命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但或许正是从这些攻击性的标签上,我们更能够把握这一立法变革的意义。
为什么维特称工人赔偿法的兴起为“美国法的重构”?又是在何种意义上的一种“重构”?简言之,行政国家是如何重新建构普通法的法律逻辑的?问题的答案可以归结为统计学方法的引入。普通法的归责在于认定哪个法律主体的过错导致了工业事故。如果各方均不存在可以经由司法过程认定的过错,那么损害就应当“留置于它们最先发生的地方”。工人赔偿法突破了这一归责逻辑。20世纪初的美国人发现,工业事故总是“以无法抵挡的规律性反复出现”。无论资方如何设计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无论劳工如何按部就班地进行工作,一个看不见的逻辑之手统治着机器大生产的流程。纽约州曾有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平常的机器压印大约每万次会有一次轧断和压伤一根手指”;“每一个旋转的皮带在大约每万次的运转中会撕裂一位工人的手背”。这是社会生活的铁律。工人个体在工作过程中的疏忽、大意、鲁莽均不会影响到工业事故的正常死伤数量。“无论单个工人的个体行为如何,工业的祭坛上每年都会有它的牺牲品。”(第249页)
既然事故是“工作的一种必然危险”,“工人的道德过错”已经被“消灭”。(第250页)正因如此,古典侵权法在事故个案内分配过错和责任的方法就未能抓住问题的根本。社会改革家主张应当以立法过程中的“普通人”概念来取代司法过程中的“个人”的概念。在这一意义上,工人赔偿法的目标并不是提供普通法意义上的“个人之间的正义”,而是建立起“一种符合所有当事方最大利益的损失分配”方案。(第250-253页)。
这一法律逻辑的转变可以说解决现代行政国家在美国宪政体制内的正当性问题。正是站在这一法制新时代的起点,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才在他的经典演讲《法律的道路》做出预言:“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师和经济学家。”(Holmes,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