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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人格权保护初探

  

  三、死刑犯的结婚权


  

  结婚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通过法律方式结为夫妻的权利。结婚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作为普通公民,只要其符合婚姻法的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就可以结婚。但死刑犯是否能享有像一般公民那样享有结婚权呢?


  

  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法律上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与人身和生命有关的婚姻权也自然被剥夺了。而法律关于婚姻缔结程序的规定,其实已经排除了特别关照,已经潜在地包含了“在押犯不得结婚”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死刑犯应当享有结婚权。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共有三个,即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的规定有两个: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死刑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且也不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之列,法不禁止即自由,死刑犯在法定层面上应当享有结婚的权利。其次,死刑犯属于自然人,享有自然人应有的人格权,死刑犯被剥夺的权利中没有民事的人格权,死刑犯的人格权应当予以肯定。最后,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看,婚姻是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事之一,也是人生完整性的重要因素, 法律应当满足死刑犯这一作为人的权利和心愿。


  

  的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并且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这一规定使死刑犯结婚权的实现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然而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并未剥夺死刑犯的结婚权,就应当为其实现此权利提供保障,具体的操作问题应由法律设计者予以解决,其在制定时就应予以考虑,在问题出现后更应予以解决,而不是借故否定权利本身。法律应该首先明确赋予死刑犯应有的结婚权,再通过相关制度完善为其具体实现提供保障。如可以规定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死刑犯结婚权实现提供特别服务,由死刑犯当事人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这些规定相当可行,其并不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体现。四、死刑犯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人类得以繁衍的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生育权。但如果死刑犯想要生育子女,其请求可否被准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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